法律橋網友Redforest咨詢:事業單位出資現金占總注冊資金的51%,該事業單位的法人可否擔任新公司的法人?內蒙古地區的工商局說不可以,在新公司法中沒有查找到相關條例,請賜教!
法律橋網友tugang79律師解答:《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5號)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企業法人終止,其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上面的規定可不可以擔任工商局有一定的自主權。原則上如果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應比照國家機關領導來對待是不可以擔任的。如果是贏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應該是可以擔任的。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注意:樓上引用的法規已被《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發布日期:1998年4月7日)廢止。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可否擔任單位出資成立的新公司的法人代表?”,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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