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Rosafeng咨詢: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同時另列舉了四項法定的特別許可。“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屬于法定禁止性條款,并不存在公司可通過內部章程意定其他許可的情況。然而,在實踐中,很多職工持股的企業尤其在改制后的國企,職工被離、退職時企業會要求其退出股份,這難道不屬于公司回購的情形?我認為即使章程事先有約,約定也應視為無效。 所以請教,企業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上海古晶律師解答:確如你所述,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是有明確法律限制的,不過如果是企業而不是公司的話,是不受制約的。另外,如果職工持股,沒有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其所持有的也不應當認定為股份,也不適用限制。
wsj3691829解答:不合法。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古律師提到“如果是企業而不是公司的話,是不受制約的?!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我國的企業類型比較復雜,有沒有改制的企業,例如農村集體組織成立的各種企業,所以需要首先核實該單位的性質。此外,需要調查的是,該單位回收股份后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3條所列舉的情況,例如:是否會在六個月內轉讓給其他股東或注銷。第三,需要核實“職工被離、退職時企業會要求其退出股份”這句話的實際含義,實踐操作中往往是企業將該部分股份分配給其他股東或者由該退出的職工將其轉讓給其他職工。因此,不能將有些企業的此種規定當然的認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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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嗎?職工離退職時,企業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做法是否屬于公司回購的情形?”,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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