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桂林漓江咨詢:我原在一國營企業工作,2002年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本人出資40萬元(每股一元),成為股東。2003年9月底,我書面辭職,離開公司。2004年2月5日,公司開股東大會,宣布將我除名,并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原章程內容為:股份可以轉讓――――;修改后為:“但改制后因調離、辭職、除名、及職工本人不愿與企業續簽勞動合同離開企業的職工,已不具備本企業改制后企業內部職工身份的,應轉讓原本人所持股份給企業。如當事人不按規定要求轉讓原股份給企業的,企業每年按銀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付給其原股本額利息,不再享受企業股利分紅待遇。”
該公司股東為自然人和工會持股會,我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沒有所謂“企業股東”存在。
該公司凈資產近2億,股本2300萬股,公司要我按每股一元多一點轉讓,我不同意,該公司就不給股份分紅給我。 請問:該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除非改制企業原先的公司章程有關于股東離職,其股權由公司收回的規定(或類似的規定),否則2004年2月5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能約束你的股東權利。故此,該決議所認為的“應轉讓原本人所持股份給企業”對你沒有約束力,其目前不給你分紅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公司可以取消股東的股份分紅權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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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