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zycbgx咨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資及利息和投資額3%的分紅后,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其實這是一個假合作真借貸了,但只是確實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實上合作公司也沒有實際進行經營。2004年期滿時又延期了兩年,今年8月13日即將到期,此時,合作外方已經被一債權人申請破產,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會,董事會也無法作出清算決議(合作外方是一個在澳門窗口公司,已經被政府工作組接管,現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夠蓋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時,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為投資人申請特別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處于“植物人”的狀態,在稅收方面是不是會有不利影響?
長沙芙蓉王律師解答:由于企業合作合同即將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據中外合作協議的約定確定企業現有資產的歸屬情況;合作期滿后該企業有法定的清算義務,由于外方投資者涉及破產無法履行相關義務,因此可考慮在雙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據雙方合作合同約定就合作期間產生的企業財產進行確權及依據雙方合作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具體操作時將需對合作企業資產、負債等狀況進行審計、評估,妥善處理好債務、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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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中外合作企業沒有實際經營,合作外方已被申請破產清算,合作中方是否可以單方決定企業解散清算?”,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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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