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政府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遇到一些有關《公司法》的問題,苦于沒有答案,望能賜教。
1、《公司法》是否為嚴格的法定法,也就是說,在公司法規定之外,只要和公司法不沖突,股東是否可以做一些特別約定。如:優先股、降落傘計劃、毒丸條款等。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實際操作和運行上有什么不同處?
望能早日得到您的指點。切切!
青島 胡先生
胡先生:您好!
現對您的問題簡答如下:
公司法嚴格地說是法定法,很多規范都是強制性的,當然其中也有一些授權性的和任意性的規范。任何違反強制性規范的約定都可能歸于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如優先股,因為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同股同權原則。再如毒丸條款,亦如此。而不與強制性規范沖突的約定則是可以的,如上市公司的章程往往作出很多公司法所沒有的約定。再如降落傘計劃,完全可以歸入公司福利制度或者激勵機制。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不同之處,如設立時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均不同,再如在公司運作中,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要強一點,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則相對弱一點,董事會有時也是這樣。
楊春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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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