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能否約定某合伙人先收回投資本金?

法律橋網友qyt929咨詢:我打算和一個朋友共同投資一個項目,現在我們雙方的口頭協議是:各出資20萬人民幣共同經營,共計40萬。雙方約定利潤分配為各自50%,只是還沒有具體商量分配方案而已,由于現實原因我的合伙人答應如果在一個周期內(比如說一年)我們共同經營的項目如果沒有盈利,甚至虧損,他愿意把投資的本金退還給我,從法律角度講我的合伙人在沒有被威脅利誘的情況下愿意承擔所有風險,但是利益是共享的,我的合伙人自己有公司,我們將來的項目也會在他公司的名義下運作,應該不會到工商部門去登記拿營業執照。

我看了一下新合伙企業法,大的原則是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在第二章第三節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了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我自身的投資利益,特別是在某個周期在項目不盈利或者是虧損的情況下怎么通過合伙協議的簽訂具備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

廣州甘律師解答:民商法的首要原則是“權利義務一致,利益風險一致”,享有權利的同時就必須承擔義務,享受利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風險,所以民商法企業講究的是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凡是約定全部利潤或所有虧損集歸一人都是無效的約定。所以本案,無論您和合伙人作任何約定,當虧損時,一旦合伙人反悔要求您共同承擔責任的話,您是不能收回本金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我自身的投資利益,特別是在某個周期在項目不盈利或者是虧損的情況下怎么通過合伙協議的簽訂具備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您享有利益就承擔風險,沒有辦法可以保證您在虧損時能收回出資。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本案涉及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出讓的問題。提醒作者注意的是“新合伙企業法”所規定的是“合伙企業”的這種組織形式,而提問者在提問中的情況不屬于“合伙企業”,因此,不應當適用該法律。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們之間的這個合作應當屬于“個人合伙”。但是,提問者還提到“我們將來的項目也會在他公司的名義下運作,應該不會到工商部門去登記拿營業執照。”這里會涉及到如何協調好“個人合伙”與“公司的名義下運作”的問題,如果運作不好的話,很可能導致無法區分財產的歸屬。

另外,提問者提到的如果虧損或者不盈利的情況下如何順利地退出的問題,我對廣州甘律師解答提出的意見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應該是可以約定的,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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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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