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B公司經協商一致,決定由雙方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C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此,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發起人協議,協議規定:A公司出資80萬元,B公司出資20萬元;C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作為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出資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公司籌備過程中的具體事宜及公司的登記注冊均由A公司負責。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按協議規定將20萬元投資款匯入A公司賬戶。之后,雙方共同制定了C公司的公司章程,確定了董事會人選,并舉行了兩次董事會議,制定了業務計劃。此后,C公司遲遲沒有開展業務活動,B公司經查問,才知A公司尚未辦理C公司的注冊登記。B公司向A公司催辦數次,一直沒有辦理注冊登記。半年后,B公司以C公司沒有注冊成立并開展業務活動為由,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其退還其全部投資款20萬元并賠償損失。A公司辯稱,雙方已簽訂協議,繳納出資,制定章程,成立董事會,至今已逾半年,雖然沒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公司已經成立,故B公司不能抽回出資。法院經審理,認定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應當返還B公司投資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簡評:本案焦點在于C公司是否已成立,如果未成立,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能否抽回出資。《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顯然,C公司尚未辦理注冊登記,工商管理部門因此尚未簽發營業執照,C公司并未成立。那么公司成立前,股東能否抽回出資呢?對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發起人協議(或者設立公司協議)視為合伙協議,而合伙人應當享有退伙的權利,但是應當根據協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違約責任等。在本案中,B公司及時履行了出資義務,但A公司由于某種原因在長達半年時間內未履行合同義務辦理C公司的注冊登記事宜,因此B公司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抽回出資,并追究A公司的違約責任。(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