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內資有限公司,欲與一外商合資。請問:我公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資產與外商合資,即原公司僅保留一空売主體,而不從事生產經營?還有,作為合(出)資的資產與公司凈資產有無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確實有這種做法,特別是對外開放早期更為常見,一些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也是這樣處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曾就此提出處理意見。從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資產與外商合資,這家公司就變成空殼公司,沒有具體的經營業務,違背了設立公司的目的,沒有繼續存在的價值和必要。但是鑒于中方企業全額投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后,中方企業仍需作為獨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故仍然應保留獨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獨立法人地位,合資企業存在的基礎也不復存在,因為它已經沒有中方股東了。因此,在實踐中,還是允許這樣處理的。
從法律角度看,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資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規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資產與外商合資不再與公司法規定相沖突。需要指出的是,若以全部資產與外商合資,在選擇合資企業名稱時,應注意新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與你公司企業名稱相區別,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風險和不必要的麻煩。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6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