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兩個大陸籍人士合伙成立有限公司,想由兩個股東中的一個與兩個外籍人士(不是股東)組成董事會,由另一個股東擔任監事,這樣做可不可以?
答:
可以。公司法對董事的身份并無限制,因此不必從股東中產生。但是如果公司從事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則由外籍人士擔任董事會受到限制。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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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