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ylx805咨詢:一個國營公司的職工可以做另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公司法有相關規定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一個員工在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是不允許跟另外一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是一個員工不能同時與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由于該員工打算到另外一個企業擔任法人代表,而法人代表必須由公司的董事長、經理擔任,而擔任公司的董事長職務可以不是該單位的員工,也就是說該員工可以跟另外單位簽訂聘任合同關系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擔任董事長并成為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該員工在原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如果另外那家單位的業務與原單位是屬于同類別的業務的,那么該員工前往另外那家單位任職需要經過原單位的股東會的同意。最后,國有企業的管理很可能有一些內部規章對此問題有規定,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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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