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劉一凡咨詢:我是山東濰坊某三人合伙單位中的一合伙人,某一合伙人在單位一年左右沒有分過錢的情況下不定時支取了零用錢,其中三方合伙人中只有兩人知道有一人借用了未分過的共同財產,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認為這位合伙人是提前抽取股金呢?還有某合伙人在單位中租的地方中接近一年未支付房租和水電費,占用了合伙單位資金的情況下也算可以說是變相抽取股金嗎?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視為借款。
飄雪屠龍解答:不視為退股。
劉一凡再咨詢:那什么情況下可算是抽取股金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需要事先約定此行為可以作為“抽取股金”看待,或者該行為人明示其行為是為了“抽取股金”,否則不能作為“抽取股金”看待。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該名行為人向合伙單位償還所支取的零用錢以及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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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