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能否繼續行使股東權利?

法律橋網友Malt咨詢:甲(有限公司)、乙(集體企業)均是丙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之一,現在甲、乙都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作為本公司的股東,其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東表決權,還能否行使?如何行使?
丙公司的其它股東因為甲、乙公司的吊銷,無法召開股東會,其權益如何保護?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營業執照的被吊銷,所影響的是該企業不能再從事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的被吊銷作為法定的清算理由,該企業應當進入清算程序)。但該企業在所投資的企業丙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不受影響,可以照常行使或由清算組代為行使股東權利。若是因為被吊銷營業執照而造成該企業委派的董事不召集股東會,則可以由監事會、監事召集;若因為被吊銷營業執照而造成該企業不出席股東會或者不簽字、不表決等造成股東會無法達成決議,則此類行為也難以認定為對其他股東的侵害行為。在此種情況下,看能否與該兩企業協商,爭取由其他股東將該兩企業在丙企業的股權收購過來。

Malt再咨詢:甲、乙及另外兩個股東派到丙公司的董事之間矛盾重重,根本無法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而且丙公司一直虧損,另外兩個股東想解散丙公司,但其股權達不到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所需的三分之二表決權。甲乙被吊銷,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都無法送達,更無法形成決議。丙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能否因此認定公司陷入僵局,根據新公司的規定,起訴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是否解散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辦理,兩公司如已解散,則其股權由兩公司股東享有。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僵局的含義大概為:股東間的或公司管理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導致公司的決策機制失靈、公司的管理陷入僵局。就上述提問所述情況應當不屬于公司法所規定的情形。但是由于最高院還沒有制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法院的處理態度尚不清晰。就上述問題,從解決問題的策略上進行分析:可以嘗試考慮通過訴訟的方法申請解散公司,是否可行主要看受理該案件的法院的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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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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