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8〕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項請繼續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29日

最后編輯于:2019-06-0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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