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中飲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冊的合資企業,其主要產品“碧純牌”蒸餾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場份額,系飲用水行業知名品牌。后該合資企業的上海股東成立了兩個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飲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分別生產、銷售“延中”牌蒸餾水?!把又小迸普麴s水與“碧純”牌包裝、標識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銷售網絡銷售“延中牌”飲用水。
港商認為,上海碧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合資企業的知名品牌“碧純”為商號,所銷售產品的“延中”牌商標又是合資企業的商號,“延中”牌蒸餾水與“碧純”牌包裝、標識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銷售網絡銷售,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合資企業上海股東不同意起訴其兩個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義起訴了兩被告。后該案在復雜的訴訟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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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 以他人知名商標為字號,或者以他人知名字號注冊商標,這是傍名牌者慣用的手法,這也是我國商標和企業名稱在注冊、管理和適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護所留下的空間。但是這并不能夠成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國另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裝、標識,以及通過某種不正當的手段使用他人銷售網絡都是較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