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市201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的“3Q”不正當競爭案、真假“開心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首例非遺保護的“安順地戲”署名權案等一批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這些案件涉及網絡文化、民間藝術、電子商務、字庫作品傳播等多個知識經濟領域。
北京市高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例,是從北京市各級法院2011年終審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產生的。入選的10個案例中,著作權案件占5件,說明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飛速發展,相關著作權糾紛也相應增多,新問題不斷出現,一批社會影響廣泛的案件受到普遍關注。同時,10個案例中直接或者間接涉及網絡的案件為5件,充分表明網絡產業、網絡技術的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根本影響。
這是北京市高院自2002年以來連續10年發布年度知識產權訴訟案例。通過案例發布,積極發揮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應和指導作用,生動地向社會展示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取得的新進展。對提高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進首都知識經濟發展都具有積極的影響。
另據了解,北京市法院2011年知識產權案件仍保持較高的增長勢頭,全年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9600余件,同比增長了8.2%,其中著作權案件6100余件,約占63.2%。在受理的各類案件中,與網絡傳媒有關的案件增長速度最快,且呈現出類型新穎、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等特點。
案例一:“360隱私保護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360隱私保護器”由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開發,通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的“360網”發行,涉案的“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并進行評價和表述,騰訊計算機公司認為其捏造事實,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意圖,損害其商業信譽和聲譽,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原被告具有競爭關系,涉案“360隱私保護器”對相關監測結果的描述缺乏客觀公正性,足以誤導用戶產生不合理的聯想,對QQ軟件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帶來一定程度的貶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0年11月17日第8版)
【點評】該案主要涉及如何界定用戶業務不同的網絡運營商在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及在互聯網行業規則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如何界定競爭法的邊界。該案的審理結果涉及數億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巨大,被稱為“3Q”大戰。通過該案判決,法院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和行業競爭行為的規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對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案例二:詩歌《見與不見》著作權案
【案情】原告談笑靖創作了詩歌《班扎古魯白瑪的沉默》,并發表在其個人博客上。2008年10月,《讀者》刊登《見與不見》一文,與談笑靖主張權利的作品僅一字之差且字義相近,署名為倉央嘉措。2010年8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書,收錄了前述一文。
法院經審理認為,博客作品同樣是創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談笑靖對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涉案圖書主要內容為倉央嘉措作品賞析及其生平介紹,對《見與不見》一文使用比例有限,且對其作者爭議進行了聲明。故認定珠海出版社侵權主觀故意不大,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11月9日第11版)
【點評】 相對于傳統的創作載體,博客是一種借助網絡技術實現的全新的作品創作形式和傳播途徑。只要網絡作品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獨創性等規定,其著作權利就應得到認定和保護。該案不僅在理論層面彰顯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原則,而且在實踐層面探索了諸如技術咨詢、實地勘驗、電子實物證據相互印證等有效做法,突破網絡虛擬性及網絡信息易修改等障礙,恰當平衡了社會利益。
案例三:非遺“安順地戲”署名權案
【案情】“安順地戲”是一種地方戲劇,2006年6月,國務院將其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張藝謀導演的影片《千里走單騎》出現了 “安順地戲”表演片段,拍攝的劇情將其稱為“云南面具戲”。原告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訴稱,被告張藝謀等歪曲了“安順地戲”,侵犯了其署名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安順地戲”作為一種文藝創作素材使用在影片《千里走單騎》作品中符合電影創作的規律,主觀上無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故意和過失,未對“安順地戲”產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貶損或者誤導混淆的負面影響。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5月25日第9版)
【點評】該案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學藝術司法保護問題,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新類型案件。雖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很大爭議,但無疑該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的訴訟主體、署名權、侵權責任認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對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案例四:“如意”火炬儲氣罐閥門專利權案
【案情】原告北京動力機械研究所系“一種可拆卸常閉閥門”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為北京奧運會“祥云”火炬的相關技術之一。被告中山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第十一屆全運會“如意”火炬提供商。原告指控被告“如意”火炬的內部燃燒系統中的儲氣罐閥門侵犯了其專利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技術比對,可認定可拆卸閥門針對發明主題的修飾性用詞應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盡管被告在被控侵權產品閥芯帶有直孔端的頂端和工裝槽之間增加了導向斜槽這一技術特征產生了額外的技術效果,但是并不能否認本專利的“閥芯帶有直孔端頂端至閥體工裝槽底部”這一必要技術特征已體現在被控侵權產品中。故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
【點評】該案涉及對北京奧運會“祥云”火炬相關專利技術的保護問題,社會影響較大。該案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在專利審判領域比較新穎,涉及發明名稱前修飾發明名稱的形容詞是否構成對技術方案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以及爭議的技術特征與能產生獨特技術效果的附加技術特征交織在一起時,如何認定專利侵權。該案判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案例五:百度MP3搜索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案情】環球公司、華納公司、索尼公司發現其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128首歌曲在百度MP3欄目中通過搜索框、榜單等模式,提供了鏈接以及相應的在線試聽和下載服務。環球公司、華納公司、索尼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歌曲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公司是根據網絡用戶的指令進行搜索、建立臨時鏈接,基于這種服務的技術、自動和被動等性質,即使百度公司施予與其能力相當的注意,也難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務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權。因此,百度公司不構成對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合議庭準確查明案情,在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的協助下,經過多次調解,最終使雙方在達成根本版權許可協議的基礎上,就涉案糾紛達成和解協議,化解爭議標的額達6300余萬元。(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7月29日第11版)
【點評】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使三起標的額巨大的糾紛得以妥善處理,而且使權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達成長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網絡盜版”的傳播,從根本上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極大激發了他們進行創作的積極性,同時又使億萬網民得以欣賞到正版音樂作品,切實實現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體現了司法在保護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大作用。
案例六:“開心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開心公司在第42類餐館、招待所等服務上擁有“開心”注冊商標,并經營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001.com)。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也開辦了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com)。開心人公司認為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心網”所提供的服務類別與涉案“開心”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開心人公司的商標權。開心人公司通過“開心網”(kaixin001.com)提供的社會性網絡服務在2008年3月之后的較短期間即已構成知名服務,該網站名稱構成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千橡互聯公司使用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在相同行業和領域中向公眾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使網絡用戶對二者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不得使用與原告特有名稱“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2月25日第11版)
【點評】此案被譽為“社交網站競爭第一案”。該案確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網站構成知名服務,其網站名稱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原則。該案的處理結果規制了社交網站的競爭秩序,用司法填補了互聯網行業競爭制度的空白,同時也對網絡經營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收到了促進互聯網行業進行合法、正當競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七:“方正倩體字庫”著作權案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電子公司是“方正倩體字庫”的著作權人。2008年,被告北京家樂福公司出售由被告廣州寶潔公司生產的洗發水、香皂、衛生巾等67款被控侵權產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體“飄柔”的24款涉案產品。北大方正電子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飄柔”二字系由寶潔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體字庫產品設計而成。NICE公司從北大方正電子公司購買了方正倩體字庫產品,進而進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為,應視為經過北大方正電子公司的默示許可。在北大方正電子公司無明確、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況下,NICE公司有權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的具體單字進行廣告設計,并將其設計成果許可給寶潔公司及家樂福公司進行后續的復制、發行。因此,寶潔公司及家樂福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應被視為經過北大方正電子公司的許可,不構成侵犯北大方正電子公司的著作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北大方正電子公司的訴訟請求。(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4月20日第8版)
【點評】該案是我國涉及“字庫”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件,該案所涉問題也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最為疑難的問題之一。將字庫中單字進行商業化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要結合侵權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慮。所以,“字庫”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既要保護漢字字庫產品權利人的正當利益,又要保護漢字的語言文化傳播、社會公眾的選擇需求自由等社會基本價值利益。
案例八:“中超”商標異議行政案
【案情】周軍系第3383774號被異議商標“中超”的申請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原告中國足球協會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后均認定:中國足球協會稱被異議人復制模仿并搶先申請注冊其知名的、使用在先的“中超”商標證據不足,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超”通過原告的長期使用和大量宣傳,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中國足球協會在權威媒體上進行的宣傳報道已使相關公眾將“中超”與中國足球協會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因此,周軍的注冊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于中國足球協會或與其有關,從而導致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進而產生不良影響。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1年7月20日第8版)
【點評】該案關系到“中超”商標的保護問題,因涉及“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這一中國最大的單項體育賽事,故影響巨大。識別商品來源為商標立法之根本,商標法既要保護生產、經營者利益又要保護消費者利益,如果某一商標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已被社會公眾接受為唯一指向,則不宜再由他人注冊為商標,否則將導致商標信譽與商標專有性指向不一,進而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案例九:“鳥巢”煙花著作權案
【案情】 國家體育場公司對《國家體育場模型(The Model of National Stadium)》、《國家體育場夜景圖(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權。被控侵權產品為“盛放鳥巢”煙花,由熊貓煙花集團公司監制,瀏陽熊貓公司生產、北京熊貓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創意設計及圖紙由中國香港新興公司設計,并以“招紙設計訂單”轉讓予瀏陽熊貓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體育場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據相關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笆⒎砒B巢”煙花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即對國家體育場建筑作品的復制和發行,構成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據此,法院判決熊貓煙花集團公司、瀏陽熊貓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10萬元;北京熊貓公司停止侵權。
【點評】 該案為我國首例司法認定將建筑作品著作權跨類保護至工業設計產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該案判決表明,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是對建筑作品所體現出的獨立于其實用功能之外的藝術美感的保護,只要未經權利人許可,對建筑作品所體現出的藝術美感加以不當使用,即構成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侵犯,而不論此種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中,還是工業產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載體的限制。
案例十:“杰克·瓊斯”商標侵權案
【案情】綾致公司是“杰克·瓊斯”商標的注冊人,同時經許可在中國生產、經銷和出售“JACK&JONES”商品,兩件商標均注冊于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綾致公司發現一個域名為jackjonescn.net,自稱為“JACK&JONES中文官方網站”、“杰克瓊斯中文網”的網站,利用上述商標進行搜索競價排名,并在網站內大量使用上述商標銷售服裝,并聲稱為專柜正品。該網站的經營者為崔煥所,域名注冊者為杜興華。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的宣傳、介紹和交易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銷售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域名、網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裝的提供者為綾致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99余萬元。(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10年6月2日第11版)
【點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案件。被告實施了仿冒商標、域名侵權、假冒官網、競價排名等一系列侵權行為,并通過網絡銷售侵權產品和網絡支付等方式獲得巨大非法利益。法院在審理中采取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調取電子銷售記錄等多種措施,最終認定了近200萬元的賠償額,充分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知識產權報 記者 祝文明 通訊員 張雪松 李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