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現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日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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