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以前年度尚未處理的上述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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