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于2022年9月發布了《保險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1號:基金登記材料規范》和《保險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2號:基金存續期信息報送規范》。近期,也有一些客戶致電楊春寶律師團隊,咨詢諸如“我們能不能投保險私募基金?”“保險私募基金是不是比普通的私募基金靠譜?”“我們公司符合保險私募基金的投資條件嗎?”之類的問題。為此,我們對保險私募基金(為本文之目的,僅指險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與非保險私募基金(為本文之目的,指非險資基金管理人設立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對應的FOF基金)的主要差異進行了梳理,以供有相關投融資需求的企業參考。為便于閱覽,特以表格形式呈現保險私募基金與非保險私募基金的主要監管差異:
保險私募基金 | 非保險私募基金 | |
監管機構 | 銀保監會 | 證監會 |
主要法律依據/自律規則 |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保險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1號:基金登記材料規范》《保險私募基金管理指引第2號:基金存續期信息報送規范》 |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1-4號》、《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私募投資基金(非證券類)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 |
登記/備案機構 | 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申請登記 | 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備案 |
登記/備案材料 | 1. 主報告:登記申請報告;合規聲明書; 2. 登記材料自查文件:要件要點自查表;合規自查表; 3. 基金管理人文件:管理人組建方案(僅首只基金提供);基金設立與投資管理方案; 4. 法律文件:基金合同(草案);委托管理協議(如適用,草案); 5. 專業機構文件:法律意見書; 6. 銷售文件:募集說明書; 7. 附件:資質文件及說明材料(如適用) | 1. 備案承諾函; 2. 計劃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推介材料(蓋章); 3. 基金銷售協議(蓋章); 4. 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原件及word版本); 5. 托管協議(如有); 6. 電子合同服務協議(如有); 7. 風險揭示書; 8. 產品架構圖; 9. 實繳出資證明與基金成立日證明; 10.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 11.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12.委托管理協議(如有); 13.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14.管理人員工證明文件; 15.外包服務協議(蓋章)(如有); 16.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如適用); 17.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18.政府類引導基金批文(如適用); 19.其他文件和管理人需說明的問題。 |
基金發起人/管理人 |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主要負責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確定基金管理人、維護投資者利益并承擔法律責任,是通過私募基金開展投資業務的載體。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發起人擔任,也可以由發起人指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其他下屬機構擔任,主要負責資金募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 | 無基金發起人,發起設立基金,以及資金募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
基金類型 | 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 |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對應的FOF基金 |
資金募集 | 基金投資者中不得包含個人投資者 | 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相關規定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 |
投資范圍 | 投資范圍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 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安服務、互聯網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允許保險私募基金投資的其他領域。 | 私募創投基金:主要向處于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新三板掛牌企業視為未上市企業);對于市場所稱“成長基金”,如果不涉及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投資的,按照創業投資基金備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備案。 |
創投類FOF:主要投向創投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 | ||
私募股權基金: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 ||
股權類FOF:主要投向股權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 | ||
項目儲備 | 已完成立項的儲備項目預期投資規模應當至少覆蓋基金擬募集規模的20% | 無明確要求 |
關聯交易 | 投資業務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由決策機構中非關聯方表決權2/3以上通過,且投資顧問委員會無異議方可實施,投資規模不得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50% | 無統一的強制性規定。但應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回避安排等 |
基金托管 | 強制托管,并應建立托管機制,且托管機構[1]需符合規定條件 | 契約型基金,以及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基金必須托管 |
組合投資 | 無明確要求 | 鼓勵私募投資基金進行組合投資。建議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于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或項目所占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比例 |
存續期 | 無明確要求 | 應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約定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
利益沖突 | 基金合同應明確約定利益沖突治理機制(決策和披露機制),但并無統一的強制性規定 | 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
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應在保險私募基金每次協議簽署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募集發行情況報告,完成工商登記程序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設立報告。基金設立前發生要素變更的,提交要素變更報告。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首只基金的,還應提交管理人設立報告 | 無要求 |
定期報告: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定期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并鼓勵披露季度報告 | |
兩種臨時報告: (1) 信息變更報告;以及, (2) 發生異常、重大、突發等風險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 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發生《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列舉的重大事項,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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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從上表可知,相較于非保險私募基金而言,作為擁有金融機構背景的保險私募基金,其無論在基金登記(備案)還是信息披露方面,均有更為嚴苛的監管要求。例如,在進行基金登記時,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還需擁有一定數量的儲備項目;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對于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和金額,有強制性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保險私募基金定期披露的頻率(月報、季報和年報)也比非保險私募基金(半年報和年報)高得多;此外,保險私募基金對基金投資者的要求也更高(不接受個人投資者)。不過,對于需融資的企業而言,更嚴苛的監管要求往往意味著更長期且更穩定的資金投入,而對于私募基金投資者來說,因保險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和管理人系保險資管機構或其關聯方,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險資背景在某種程度上而言是對保險私募基金的“增信”。當然,具體問題尚需具體分析,建議擬參與私募基金投融資活動的當事各方,根據保險私募基金和非保險私募基金在基金登記(備案)、信息披露,以及基金全生命周期中的監管政策和自律規范,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最終的投、融資決策,必要時亦可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鄭重聲明:轉載請注明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出處:法律橋。嚴禁抄襲、洗稿,侵權必究)
作者簡介
楊春寶,一級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7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并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表數十篇并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