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中央銀行有以下四大任務:管理貨幣政策,監管支付系統,頒布行業監管法規,另外在許多國家,還要負責管理整個銀行體系。其中的每一個角色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到電子貨幣發展狀況的影響。一些主要問題與貨幣政策運作、鑄幣稅、支付系統的監管職能以及電子貨幣發行人引起的潛在金融風險有關。另外還有其他一系列政策問題,比如消費者保護、競爭、準入和標準。其中一些問題互有重疊,下面主要探討令人關注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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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子貨幣產品是否影響貨幣政策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電子貨幣的引入有可能會影響貨幣總量以及貨幣政策的制訂。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實施有什么影響,將取決于它主要影響對銀行儲備的需求,還是主要影響央行供應這些儲備的能力。
電子貨幣引起的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對現金需求減少了。由于現金流通是央行可用來控制私人銀行貨幣及信貸擴張的一種杠桿手段,從而確保貨幣更加穩定。可以想想:如果電子貨幣大規模地代幣現金,可能會導致央行用來設定貨幣市場利率的操作程序復雜化。然而,由于大家期待電子貨幣主要用來替代現金而不是替代存款,所以不需要對操作程序進行重大調整。另一方面,就電子貨幣交易而言,包括清算在內的整個過程可以在短短幾秒鐘內執行完畢。流通速度加快的這種局面導致貨幣數量增長,而貨幣流通速度加快可能會導致通貨膨脹加速。
對貨幣供應的影響來自于電子貨幣對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影響,而這將取決于電子貨幣替代現金的程度。現金在很多國家都是央行債務的很大或最大一部分,非常廣泛地適用電子貨幣可能會大大縮小央行的資產負債表。由于流通鈔票代表不計息的央行債務,電子貨幣替代現金將導致央行資產持有量以及構成央行鑄幣稅收入的這些資產所得利息相應減少。這些收入相對央行的經營成本來說數額龐大,隨著電子貨幣不斷發展,收入有可能太少,不足以承擔央行的經營成本。
原則上,央行有幾個政策選擇來緩解其資產負債表的縮小。首先,央行可以考慮自己發行電子貨幣,或者發行電子貨幣,但自己不實際運作電子貨幣方案,以促進競爭、鼓勵創新。第二,央行可以擴大儲備要求的范圍,適用于電子貨幣或其他債務,或政府可以將獨家擁有并運作電子支付網絡的權力授權予央行。第三,央行可以發行新的債務(比如央行票據),或者支付儲備結余利息,以便促使私人銀行在央行持有更多存款。還可以促使政府實體在央行增加存款。最后,作為這些措施的一種替代手段,央行可依靠資產負債表外交易。遇到大規模的最后貸款人操作時,可利用私人銀行為其代理人。此外,政府可以通過發行時收稅對電子貨幣的使用征收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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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算及結算,以及流動性和穩定性的問題
幾乎所有發展中的電子貨幣方案都需要機構間的清算及結算安排。許多電子貨幣方案計劃使用現有的銀行間清算及結算安排。哪些清算代理人通常要求每個發行人在已發行的電子貨幣與所選擇的儲備支持之間保持足夠的平衡。然而,如果電子貨幣贖回需求突然增加,這對發行人來說可能是個嚴重問題。倘若公眾察覺到流動性問題,可能會出現更大規模地提取存款或贖回電子貨幣的狀況。未能及時滿足贖回要求還可能會導致名譽受損。因此要確保系統正常運作,清算和贖回方面的監管及檢測系統必不可少,因為它們可以防范貨幣過量發行。除了儲備方面的需求外,還應要求發行人投資于流動資產,并進行定期、全面的審計。另外,銀行間的清算及結算系統的運作方和監管方要確保:該系統在機構與運作層面的安排、風險管理以及結算程序等方面足夠可靠。由于電子貨幣讓交易可以幾乎立即清算,就需要認真地計算電子現金、跟蹤分析贖回模式。
另外,有些電子貨幣方案提供的電子貨幣不止一種。這樣一來,央行準確衡量以本國貨幣標記的電子貨幣存量就更困難了。如今許多電子貨幣方案應運而生,這立足于國外的大型國際支付卡公司等機構開發的技術及流程。有人可能會擔心這個問題:公共當局如何能夠獲得國外賣家在本國推銷的產品或方案方面詳細而準確的信息。出于國內對某些方面的顧慮,它們如何影響一個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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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打擊電子貨幣的不當使用
現金方面存在不當使用的一些情況,電子貨幣也會出現同樣的問題。這包括非法使用,比如黑市交易和非法交易。因此,就需要投入時間、精力和財力,控制及防止像詐騙、挪用和洗錢這些嚴重的威脅。此外,電子貨幣在許多方面具有安全系數高的特性,這可能會加大電子貨幣對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具有的吸引力。電子貨幣是否用于這些非法活動,將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不用聯系系統操作人員,可以轉帳多少電子貨幣;電子貨幣設備上可以持有的最大額度及記賬功能;電子貨幣跨境專一的容易程度。一方面,有些政府致力于打擊洗錢活動,另一方面,一些機構和給人則致力于發展匿名數字商業和電子貨幣,這真是一對矛盾。聯合國、七國集團、歐盟和一大批超國家機構已經呼吁統一行動,嚴厲打擊黑錢;另外,現有100多個國家,包括歐洲、加勒比和南太平洋的哪些避稅國家和地區,已經或正考慮宣告洗錢活動是犯法的。按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了解自己的客戶”(包括明確禁止匿名賬戶),并且上報“可疑”交易。歐洲理事會經濟社會委員會認為,基于塑料卡的電子貨幣與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應當分開來監管。主要理由是,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帶來的洗錢和欺詐活動所造成的危害更大:與使用預付卡進行的小額交易相比,可以利用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來進行大額交易。該委員會提議,應當對軟件貨幣發行人實施及其嚴格的規定。
因此,政府應當審視框定銀行業的基本法律概念,還要審視防止誘騙和未授權銀行業務活動的方法。此外,由于在互聯網上處理的電子信息基本上不受國界的影響,這些問題可能需要各國有關當局共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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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際合作
如前所述,電子貨幣產品依賴于本質上為了擴大銀行和客戶的地理范圍而設計的技術。當跨境進行電子貨幣支付時(尤其是對在計算機網絡上運作的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方案而言),很難確定電子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歸屬某些司法管轄區域的范圍。只有立足于全球視野,當今全球環境中的監管才有可能取得實際成效。當然,監管部門長期以來已經在積極應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問題。它們已經建立了跨境監管機制、本國/東道國責任協議以及信息共享和一般標準方面的雙邊協議,希望所有銀行(包括境外地區銀行)都能遵守這些一般標準。然而,由此認為這種一般性的國際監管機制會足夠可靠有效,如同在傳統銀行環境那樣適用于電子銀行環境,這種想法是十分危險的。監管部門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巴塞爾委員會電子銀行小組認為,巴塞爾委員會應向國際監管社會提供電子銀行方面廣泛的咨詢指導,從而為國內監管提供基礎,并且支持消費者和行業教育。放眼全球,這種指導將有助于國際合作,并且為穩固可靠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監管方案充當基礎。這有助于為國際電子銀行業和電子貨幣帶來便利。因為這可以讓消費者對于在可能不盡如人意的不同國家經營的穩健銀行樹立起信心,而且防止東道國的監管部門對這類銀行另外實施可能很嚴厲的監管制度。巴塞爾委員會電子銀行小組已將授權、審慎監管標準、透明度、隱私、洗錢及跨境監管列為他們認為在分析層面和政策層面都需要加強工作的幾大問題。只有做好這些方面的工作,才可能策劃任何上述的咨詢指導。
(本文載于《金融電子化》2010年3月刊,編譯/沈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