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人臉識別新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影響及應對之策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發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人臉識別新規”)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雖然該規定僅有短短的十六條,卻在其中對物業服務企業做出了特別規定。本文擬從法律層面對相關法條進行解讀,并嘗試為廣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能夠有效化解相關風險的應對之策。

 

一. 相關法條和解讀

 

《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

(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五)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

(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

(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眾所周知,作為一種安防措施,人臉識別技術已被廣泛運用于住宅小區。然而,作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是否有權對此說“不”呢?去年的勞東燕事件無疑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據澎湃新聞報道,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在她居住的小區貼出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公告,要求業主提供房產證、身份證、人臉識別等信息時,將一封法律函分別寄給居委會和物業,并與所在街道、業委會與物業進行了“談判”。街道最終同意業主出入小區可以自愿選擇門禁卡、手機或人臉識別的方式。我們有理由相信,人臉識別新規第十條第一款應當是在結合類似勞東燕事件的基礎上制定的。也就是說,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多種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驗證方式,而非僅提供人臉識別驗證方式。而新規第十條第二款則明確,如物業服務企業在處理人臉信息的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則應對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換言之,即使業主同意采用人臉識別驗證方式,物業服務企業仍需對照人臉識別新規第二條等法律規定,避免發生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二. 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實務建議

 

如前所述,人臉識別進社區是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大勢所趨。那么,廣大物業服務企業如何才能在確保合法、合規性的前提下大規模地在社區推廣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的門禁系統呢?


首先,應確保業主/物業使用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據人臉識別新規,人臉信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識別信息”。而根據《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以下簡稱“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1]。另據該規范,收集個人敏感信息前,應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并應確保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礎上自主給出的、具體的、清晰明確的意愿表示。此外,還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因此,對物業服務企業而言,建議在小區啟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之前,聯合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顯眼位置(通常是每棟樓的大門上)張貼相關告示,告示內容應涵蓋收集、使用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如為了加強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等),以及存儲時間等,并請樓長挨家挨戶讓各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系統啟用及告示簽字同意。對于明確拒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強制其接受該系統,而應做好相關登記,并應明確告知其它進出小區時的身份核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維碼、門禁卡、出入證、手動登記等)。

 

其次,應確保所采集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的安全性。根據人臉識別新規,人臉信息的處理包括人臉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信息處理何其復雜,任何環節都不容閃失。因此,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采取有效方式防止通過人臉識別系統所采集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丟失。不過,據我們所知,現有的住宅小區啟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牽頭方并非只有物業服務企業,而且不同的地域情況也有所不同,除了物業服務企業之外,當地公安部門、街道都可以是牽頭方(如上海的長寧區等區域)。與此同時,市面上也存在眾多人臉識別系統的技術開發企業,其數據保管方式也不盡相同。對物業服務企業而言,如其自身即小區人臉識別系統啟用的牽頭方,建議采用招標方式嚴格篩選相關供應商,并與之簽署規范而詳盡的采購和運維服務合同,厘清相關職責和違約賠償責任。假設系統啟用的牽頭方為當地公安部門或街道,則物業服務企業僅為執行者,在此情形下,建議物業服務企業與該等牽頭方簽署相關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在前述系統啟用告示中明確牽頭方,以最大限度地規避因人臉信息違規處理而導致的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損失賠償責任。

 

結語

 

隨著科學技術的普及,許多地域都已經實施或正在推廣人臉識別進小區,相信諸如勞東燕事件等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就人臉識別進小區而產生的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因此,亟需完善相關立法以明確責任主體。據悉,杭州等地均在修訂當地的《物業管理條例》,期待物管新規能夠對人臉識別問題進行規范。


[1]《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3.2個人敏感信息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或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