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曹邦的人咨詢:我司為外資企業,在某城市與當地企業共同設立了一家合資公司A。由于一直未取得汽車銷售資格,所以要解散。但是同時我們又在其他城市想成立新的公司B。請問:我們有幾個方案,不知在法律上,哪種方法最合適?
1、作為A公司的子公司投資B公司。
2、解散A公司,再成立新的B公司。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如果按照方案一操作,則會面臨以下困境:當A公司解散后再去投資設立子公司B,則違背了基本的邏輯;若A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B后再解散,則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權必定要處理掉,B公司將不再為A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方案一行不通,更不必探討合適性問題了。
曹邦的人再咨詢:如果屬于第一種情況,先作為子公司轉移資產,再解散A公司,是否也可以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上面已經提到該方案將可能涉及到的困境:再解散A公司,那么誰是B公司的股東呢?此時就涉及到如何處理A公司在B公司股權問題。因此方案一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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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