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哭泣的秋天咨詢:山東省青州市某汽修廠,是由3人合伙成立,此廠是五菱車的特約維修服務站。但當時3人未有書面合同,年初其中一合伙人車禍去世,由其家人繼承其股份,其一合伙人孔某,以稅務登記證是本人,法人是己為由,對另外合伙人提起訴訟,想將廠占為己有,現在此案正在審理之中,廠內配件、維修設施等都被查封。
孔某又建立一新廠,但依然以原來汽修廠的名義繼續保持著對五菱汽車的特約維修服務以及和五菱汽車制造廠的正常業務,前提是以原來汽修廠名義和原來廠的合同繼續經營。這樣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該怎么辦?
法律橋網友wsj3691829解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孔某已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解決途徑首先是應訴,爭取取得官司的勝訴;然后爭取對廠房的控制權;再者,就是對孔某提起訴訟,追究其侵害公司權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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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合伙人死亡后,其他合伙人對繼承人提起訴訟,欲獨占工廠,繼承人怎么辦?”,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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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