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james2014咨詢:簽訂的居間合同,其生效的條件是:“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操作中,最后在協議上加蓋的是“公司合同專用章”。請教律師大俠,這個協議是否生效了?
“公司合同專用章”是否也要在工商局備案了才會跟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在我國法律上,公章到底是個什么概念?包括哪些公司行政章?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其實公章這個概念在理論上一直存有爭議,如果要簡單的回答你的話,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雙方附生效條件的,自條件成立起生效。而所謂依法成立應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本協議來說,個人認為不屬于附條件,而蓋章只是書面的確認方式,至于是否一定是公章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公司認可合同專用章,且之前也有使用合同章進行對外合同的簽訂的,法院一般應予以認可。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合同約定加蓋公司公章后合同生效,結果蓋的是合同專用章而非公章,該合同是否生效?”,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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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