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請教:我公司屬有限責任公司,于2000年訂立了公司章程后修正過幾次,今年股東會決議要成立董事會,這樣會對公司章程進行大改動。請問:公司給工商局看的股東會決議中是寫“修改二000年XX月XX日訂立的公司章程, 詳見《XXX公司章程修正案》”,還是寫“修改二000年XX月XX日訂立的公司章程, 詳見新版《XXX公司章程》”?新修訂的公司章程訂立時間是延用2000年的時間,還是今年的時間?我的意思是公司章程作了大改動后,公司要向工商局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還是提交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修正后的公司章程的訂立時間是否不變?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1、該兩種寫法都可以;2、如果有一個新修訂的公司章程,則可以直接寫新修訂的日期;3、既可以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也可以提交修正后的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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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0-09-30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