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malt咨詢:根據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但這個具體的程序如何操作?即股東是向董事長提出這個提議嗎?以什么形式提呢?股東提議后,董事會用不用開會再就此表決呢?如果不開會,那召集股東會的具體工作都是由董事長負責嗎?向股東發出會議通知是以公司名義做出嗎?
公司法里規定,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監事會也不履行召集職責時,股東才可以自行召集,那如何證明董事會、監事會的這種不作為行為呢?
如果股東越過了董事會自行召集和主持了股東會,并且達成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表決權的決議,那該決議會不會因為程序不合法(即未經董事會、監事會)而無效呢?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向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提出。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其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就本案的問題:若是定期會議的,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規定進行操作;若是臨時會議的,則必須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方可提議召開。
操作方法上:首先應當向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出建議,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向董事長遞交意見。(注意:要求其簽收并注明簽收時間,并在意見中闡明應當召開股東會的時間,若拒絕簽收的,可以公證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屆時若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召開的,可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議召開(方法同上),監事會還是不召開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則應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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