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網絡技術的不斷提高,網絡已經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有關網絡域名的爭議也日益增多,而相關法院的判決卻不盡一致。為了統一審理該類案件的法律依據,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首先明確了審理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對涉及域名糾紛案件的立案、管轄、案由性質的確定等也都有明確的規定。《解釋》對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否具有惡意均詳列了認定的條件。 《解釋》關于對域名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和行為惡意的判定的規定,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ICANN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的條件可謂一脈相承,但也有其自身的特點。 《意見》和《規則》均規定域名與他人標識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是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相同不難認定,但混淆性近似則沒有客觀的標準,只能由裁決者主觀認定。而《解釋》的規定則比較具體,即“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解釋》將“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作為認定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一個條件,雖也規定了被告善意抗辯的權利,但是過于籠統。相比之下,《規則》的規定則更具體。《規則》規定,被訴人在收到投訴通知后,如能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證明其對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從而有效對抗投訴人的投訴:“A、域名注冊人在收到投訴通知之前已經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或者證明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相對應的名稱;B、域名注冊人(不論其為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雖然域名注冊人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C、域名注冊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屬于合理使用,并非為謀求商業利益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商標的聲譽。”同時,《規則》還允許域名注冊人舉出其他情形進行善意抗辯,這樣更能體現公正性。 關于行為惡意的認定,《解釋》作了與《規則》近似的規定,但是《解釋》顯然嚴厲得多。《解釋》將“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認定為惡意是必要的,有利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而且《解釋》明確法院可以認定馳名商標,這確認了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做法,但能否平息國家工商局的非議尚有待觀察。而《解釋》將注冊但不使用域名也認定為惡意則過于嚴厲。對于注冊但不使用域名這種情形,各國在早期的司法實踐爭議很大,判決各異,但逐漸傾向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無論使用與否均構成侵權。而注冊與非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因不能認定其商業使用而不能認定構成侵權。《解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尚要求“為商業目的”,怎么能擴大對其他權利人的保護? 此外,《解釋》囿于CNNIC域名不得轉讓的規定,但又不能不正視域名轉讓的現實,規定法院可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系爭域名,而不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轉讓域名。對于這樣的判決,如果域名注冊商是國內機構尚可執行,如果域名注冊商是國外公司,則判決很難執行。 |
簡析域名糾紛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2001)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