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操作暫行辦法
發布機關: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6-12-1 點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受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06]774號)有關規定,為明確本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辦法。
一、(辦理機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相關工作。
二、(備案對象)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包括已經設立并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方式經營運作的企業,均可按《辦法》的規定,到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登記。
對2006年3月1日《辦法》實施以前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若經營范圍、資本金規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員數量尚不完全具備《辦法》第九條規定有關條件的,應接受市發展改革委指導,按規定條件進行規范改造,待條件具備后方可申請備案。
三、(申報材料)申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并填寫相關登記表格(格式見附表一至五):
1、《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2、《創業投資企業或其管理顧問機構高管人員情況表》;
3、《創業投資企業資本資產分布情況表》;
4、《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情況表》(尚未從事實際投資的可不填);
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退出情況表》(尚未實現投資退出的可不填)。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四、(辦理時限)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簽發《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或《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通知》或《不予備案通知》。
五、(監督管理)已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 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接受市發展改革委監督。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進行檢查。對未遵守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對其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六、(受理時間)每周二、三、四(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七、(受理地點)
辦公地點: 上海市威海路48號1202室 郵編:200003
聯系電話: 23112816、23112819
電子信箱: daisy@shdrc.gov.cn
八、(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實施。
附件: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現報上我公司申請備案的有關文件,請予審查。
我公司對所報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公司章程(委托管理的,還應提供受托機構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協議;以非法人制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提供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同);
2、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管理的,還應提供受托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
3、投資者名單、已繳出資證明和承諾出資協議;
4、高管人員(指擔任總部副經理(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從業經驗證明(委托管理的,提供受托機構的高管人員名單及其從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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