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發布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1994-7-12 點擊:
為規范公司的登記管理,現就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條例》施行之日起,新辦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條件和程序的,登記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條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稱“公司”。
非依《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稱非公司企業),仍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管理。
二、公司的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執行《條例》關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規定,沒有公司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地區、盟及大中城市設的區、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保稅區、經濟開發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登記注冊新的公司。
三、除《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住所設在直轄市所屬區內的公司,由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對于市(包括地級市、縣級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記管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結合本省情況,參照《條例》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權的劃分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四、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出資人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專項審批,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非公司企業設立的前置審批,仍按原有規定掌握。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繼續推進企業設立前置審批制度改革,逐步使非公司企業的登記向登記機關依法直接核準登記過渡。
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論設立審批工作由政府的哪個部門承辦,其設立批準文件應是加蓋省人民政府印章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應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和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除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外,應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省或市、縣審批機關的批準。
六、對“行政法規”的含義,在未有新的解釋前,應按照1987年4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和“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的規定掌握。
七、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代表國家投資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在國務院未做規定前,可暫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八、公司不得再稱“總公司”、“集團公司”。對于符合企業集團條件的,其核心企業可登記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未被有關部門批準時,公司名稱由原名稱核準機關重新核定,或由申請人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十、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十一、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時,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公司章程的內容有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十三、公司的企業類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在其營業執照的企業類型欄還需標明“國有獨資”字樣,即“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在其營業執照的企業類型欄還需標明“上市”字樣,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十四、設立子公司應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只有國家授權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即國有獨資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不能設立非公司的企業法人。
十五、公司設立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機構,無論其是否稱“分公司”,都應按分公司登記程序辦理登記。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其原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限,不能超出。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公司取得了經營資格不能視為分公司也取得了經營資格,分公司從事該項業務,仍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十六、《公司法》施行前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但尚未被核準的公司,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按《公司法》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注冊手續。不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記為公司。
十七、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新設立的公司使用新式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非公司企業使用舊式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的印章應是登記機關的印章,不得使用登記專用章替代。
十八、登記簿主要記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的登記事項,登記簿可以是簿記式、卡片式的,也可以是電腦查詢式的。
十九、1994年7月1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登記成立的公司(以下稱原有公司),在未按《公司法》規范前,其登記管轄及程序,仍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但原有公司(國家授權投資的公司除外)不得再設立全資子公司,也不得再設稱“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原有公司變更登記后,仍發舊式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二十、原有公司規范和國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國務院將另行規定,應按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轉載時請注明出處:法律橋。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房地產專業律師楊春寶: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法律法規類文件均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本站不對其完整性、時效性負責。引用時請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