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對網絡隱私權的探討
作者:錢丹俊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1-12 點擊:
內容摘要:隨著網絡的發展,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個人被垃圾信息侵擾問題,網上犯罪問題等等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從個人角度來看,個人隱私被侵害越來越威脅到人們生活的安寧,個人的生活自由,人格的尊嚴。針對高科技信息技術下的便利與挑戰,我國怎樣才能有效保護隱私權,在充分利用網絡優越性的同時,最大可能避免網絡侵權值得我們思考。
關鍵詞:傳統 現代 網絡 隱私權 保護
隱私權是一種人格利益性很強的權益,也是保證人格尊嚴,個人自由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一旦遭受到侵害,就會給受害人帶來極大的傷害。因為金錢并不能解決人的尊嚴的需要。網絡的發展,信息的便捷高效,空間的虛擬,給網絡隱私權保護帶來的挑戰是巨大的。正是基于對人類尊嚴和自由的深切感知,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在保護個人網絡隱私權利方面采用了高水平嚴格的立法,并對世界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我國對網絡經濟的發展采取了鼓勵的政策,以信息技術的進步帶動工業的發展。但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個人網絡隱私權問題是嚴重的。人們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應該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方便,幸福。加強網絡隱私保護立法,經濟發展與個人網絡隱私保護并重,是法律在經濟發展中應該承擔起的責任。
一、傳統隱私權與現代網絡隱私權的發展
(一)傳統隱私權的內涵理解
在我國學術界,張新寶教授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出現了電子郵件地址、個人登陸地址、個人電子信用卡號碼等新的個人隱私要素,網絡隱私權在傳統隱私權的基礎上被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二)現代網絡隱私權的發展
第一,在傳統意義上,隱私權保護個人日常生活安寧不受侵擾。但是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騷擾電話、垃圾、電子郵件、網絡廣告等這些高新技術的附屬產品開始騷擾人們的生活。隱私權的內容在網絡環境下以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為中心。
第二,傳統意義的隱私權是被動消極的權利,即不被侵擾的權利。但現代網絡環境下的隱私權應該被主動掌控自己權利的觀念所取代。網絡經濟發展本身需要大量信息的收集、利用,個人也會利用其個人信息進行有益于自己的網絡活動。所以網絡時代的隱私權應該不是限制個人信息不被利用,而應該是怎樣使個人信息能被合理合法利用。
第三,個人信息的財產性。目前人格權商品化越來越受到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重視。比如一些名人的姓名,肖像往往具有比較大的商業價值。又如,把很多具有一定消費傾向的自然人的姓名住址做成盤,甚至現代科技可以把一個國家甚至更多人的信息儲存做成資料庫,由姓名可以查到地址,由地址可以查到姓名,用于商業就可以演變成巨大的財富。
第四,隱私權從私權利發展成為公私兼具的權利。從目前隱私權的發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將隱私權提升到憲法的保護層面上。例如美國的最高法院把隱私權提升為憲法上的權利,德國法上的隱私權也具有憲法的意義,臺灣地區也有學者建議把隱私權界定為資訊自決權,即憲法層面的權利。
第五,侵害網絡隱私權的救濟手段與傳統救濟不同。基于網絡本身的虛擬性,快捷性,網絡隱私侵權很難被事前察覺,因此消除危險很難發揮作用。這樣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救濟手段更加適合網絡侵權責任承擔。
正是隱私權內涵的不斷擴大,傳統隱私權的概念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發展的需要了。在我國臺灣,李震山教授提出“所謂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環境下借助互聯網而享有的個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網絡隱私權只是一般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壓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一種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資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損毀的意見等。” 筆者認為李震山教授的觀點對網絡隱私權的含義的范圍界定比較全面,同時也將網絡隱私權的時代特征,即個人信息主動控制性突出出來這也是中國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觀點。
二、現代網絡隱私侵權問題
傳統意義上的隱私侵權一般包括非法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生活的安寧和對私人活動的非法干涉。而在網絡環境下這些侵權行為被賦予了新的形式,這些皆因新的高科技手段為實施侵害提供了便利。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是較為常見的網絡侵權行為:
1、利用網絡非法收集、儲存、披露、傳播或假冒他人名義傳播他人隱私信息。
例如網絡服務商通過用戶的正地址或者通過具有專門的跟蹤記錄功能的軟件比如cookies進行收集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而一般情況下個人并不知曉。大量的個人信息被收集,被分析利用可以為商業帶來不可估量的巨大的價值,所以很多個人信息往往被賣給商業機構。
1996年法國總統密特朗逝世后,其私人醫生克勞德•古布雷推出了他的紀實作品‘《大秘密》。書中批露了這位前總統在1981年時就知道自己患有癌癥,并通過發布虛假健康狀況來掩飾疾病,連選連任,執政長達14年。密特朗家人將此事上訴法庭,法院下令禁止發行該書。但有人把《大秘密》一書輸入互聯網,使任何人都可以閱讀。
2、侵害他人生活安寧。
(l)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跟蹤盯梢、窺視,很典型的就是在網絡上采用發送垃圾信息、垃圾電子郵件、垃圾網絡廣告侵擾他人在網上正常的學習,工作,娛樂。
(2)非法侵入私人空間。傳統意義上私人空間主要指住宅,包括自己的房屋和租用的房間。但是,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空間概念發展到虛擬的電子空間,例如聊天室,電子信箱等,這些也屬于空間隱私在網絡環境下的保護范疇。
以上只是筆者總結得我們常見的網絡隱私權被侵害的情況,鑒于網絡的迅速發展,新的技術的出現,新的侵權方式還會不斷出現。
三、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一)網絡安全保護的立法
1996年4月8日郵電部發布實施的《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互聯網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互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1997年12月8日經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的《計算機細膩系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的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這是對用戶本身義務的規定,其中包括用戶之間不得互相侵犯隱私。1997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網絡通信秘密屬于個人隱私。信息產業布2000年7月發布實施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為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反此規定者電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應該是對網絡服務者保密義務的規定。2000年12月28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該決定第4條規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文件都是屬于行政規章或行政法規,從標題可以看出這些文件發布的目的在于規范整個計算機行業的管理,是粗線條的籠統概括式規定,并沒有特別針對隱私權的保護。而且只是規定了“不得”怎么樣,卻沒有相應的救濟方法和救濟程度。也就是說上述立法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能算是保護網絡隱私權的真正立法。一旦發生網絡隱私侵權,其隱私權內容范疇的界定,以及規則原則,侵權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由于網絡信息高科技的發展,對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據悉,我國出臺的《民法典草案》已經將隱私權列為獨立的人格權。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也從2003年開始起草“2005年初己經完成,國務院有關部門己經啟動了立法程序。
(二)行業自律
《網絡隱私權保護研究》一書的作者張秀蘭曾經在2004年做過一項對一些比較知名的網站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政策的進行了調查,“選擇了40個比較知名的門戶網站和商業網站,又選擇了10個政府網站,10個專業法律網站進行了調查、統計……結果在‘40個商業網站中,只有12個網站制定并提供了隱私權保護聲明的鏈接,10個政府網站沒有一個涉及登陸者的隱私權保護問題,10個法律網站只有一個‘法律橋’網站有隱私權保護聲明。”’ 另一項調查是2005年5月20日Alexa發布的全球中文網站排行榜的前100名,12家沒有登陸上去,剩余88家中,46家制定了隱私權保護聲明,未制定的有42家。
從制定網絡隱私聲明的網站的類型來看,根據張秀蘭的2005年5月28日的調查,我國大陸各省、直轄市及自治區政府網站沒有一個制定隱私聲明并在網站上明示。商業網站的保護好于政府網站對隱私的保護。
同時大部分網站并沒有制定張貼自己的隱私保護聲明,而且已經制定的聲明也是網站單方面制定,用戶沒有參與。上網用戶如果不接受其聲明,只能以不進入網頁為代價。這樣對個人顯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己經制定的網站隱私保護參差不齊,沒有統一標準。有些網站只是抄襲其他網站,并不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缺乏成熟的制定標準和監督。總體來說我國在網絡隱私保護的自律上沒有形成制度,缺乏監督認證,保護水平低。
四、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從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來看,隱私權法律規范零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有關網絡隱私權方法的法條規定粗疏,沒有專門的針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筆者認為我國要以均衡網絡發展與個人利益保護為基點,實行立法為主導,自律、技術保護為輔助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方法。
(一)網絡隱私權保護框架
筆者認為:在整個的法律框架上,我國要完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確認隱私權的獨立的人格權的法律地位,進而明確網絡隱私權,形成以憲法保護為基礎,以刑法、行政法保護為輔助的直接保護方式。
首先我國應該在民法中明確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不是在司法解釋中借助保護名譽權的方式間接的保護隱私權,為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第二,起草統一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敏感領域實施專門的立法。第三,加強對公民隱私權保護意識的培養。通過強調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和對用戶個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培養,并且在計算機課程的學習中設置適當的隱私權的教育知識,對人們的隱私保護觀念進行培養。第四,在行業自律中加強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必要時企業的隱私保護聲明要經過行政部門的審核。建立完善行業組織,在我國目前階段國家對行業組織的運行可進行適當的干預,輔助其逐步壯大行業自律組織的力量。第五,加強行政與商業的溝通,通過采取行政措施鼓勵企業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隱私權的侵害,打擊嚴重侵害隱私權的技術的使用,提高網絡用戶對反隱私侵害的技術的使用。
(二)法律完善
1、民法的完善
民法是民事活動的基本依據,也是保護公民民事權益的基本法。我國通過司法解釋對隱私利益的保護有一段時間的實踐了,在此基礎上在民法中建立隱私權保護的完整的保護體系是比較切合實際的做法。首先應該確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一是網絡發展與個人隱私利益保護并重原則。在應用網絡的基礎上,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堅持網絡發展與個人隱私利益并重的原則,法律只是盡可能地約束個人資料的搜集,基于合理的目的以及合理的加以利用,防止資料搜集者濫加使用,而不是將合法收集也一并杜絕。二是個人控制原則。即“要釜底抽薪地解決問題,唯有每個人能充分掌握自我的資料,從資料收集、儲存、利用、船舶、閱覽、更正、銷毀的各個過程中,都允許以自我決定權為理由全程參與,除非此舉已涉及重大利益,該項權利得以法律或本于法律限制之。” 三是特殊情況下的隱私權利克減原則。個人隱私權利并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在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或者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可能受到克減。
其次,應該把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突出對這項人格利益的保護和重視,對此采取直接的保護方法。
再次,應該明確隱私權的含義,明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對于隱私權的含義和保護范圍應該采用列舉與概括并舉的辦法為宜。因為對網絡隱私權的定義應該充分體現網絡時代的特征,而且網絡技術還在不斷發展,不宜采取詳細列舉的方法,以列舉和概括結合為宜。
第四,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侵害方式的考慮。筆者認為對于隱私權的侵害方式可以采取列舉與概括并列的方式。對于目前比較常見的隱私權侵害方式進行列舉,有利于司法人員的判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網絡與電子業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侵害形式的表現并不充分,過于詳細的立法反而會束縛電子商務與網絡的發展。
第五,關于網絡隱私侵權的民事責任。隱私權具有精神性人格權特征,受到侵犯應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確立了對侵害隱私利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是根據該解釋,只有在后果嚴重情況下,法院才會判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但是對于何謂后果嚴重,沒有更加詳細的解釋。筆者認為隱私權是當事人作為人的一項人格尊嚴權,不容其他人侵犯。物質利益的損失可以用金錢彌補上,當事人的權益損失可以得到平衡。精神利益的損害,心靈的暗傷,一旦被侵害就不具有恢復性,有些情況下并不是金錢可以解決。只有最大程度的保護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才有利于公平正義。所以對此敏感的利益保護應該更徹底、詳細的解釋后果的受損害程度,并且分層次進行侵權的懲處。
2、制定統一的隱私權保護法
我國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但我國也已經起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對政府和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的前提是對隱私權的保護,這本身就包含了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雖然這是一部行政立法,但是也可以說這是我國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一部統一的立法,與國際上歐盟等國家制定統一隱私保護立法的做法相接軌。而且“行政立法具有相對靈活性,能適應快速發展的網絡社會,其次,行政立法的程序簡便,立法速度快,更適合解決我國目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這一緊迫的問題”。 我國的隱私權的保護可以《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個別敏感行業的立法的保護為體系,進一步完善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對隱私權進行保護,不必要再進行其他的立法。隨著網絡信息發展,等到時機成熟后可以再進行相應的立法。尤其是在敏感行業、涉及隱私保護的特殊領域,要進行專門的立法。對于目前我國在網絡隱私權方面粗疏的規定,應通過司法解釋或專門立法專門針對隱私權的保護進一步細化,而不能像目前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范。該種規定僅僅以保護計算機信息的安全,忽略網絡隱私權的專門針對性,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起不到作用。在法條上也應該進一步細化,明確侵權的方式,侵權的構成和侵權的責任。
三、加強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一種有益的自我規制手段。經過分析雖然筆者認為我國并不適合自律為主導的保護方式,但是其積極意義仍是存在的。雖然世界上的各個國家都采取了適合自己國情的保護方法,但是行業自律卻是不可以缺少的方法。而且即使在運用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最嚴格的歐盟也有越來越多的數據保護機構贊同“有約束力的企業規則”,它是由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數據處理規則,它賦權給個人,同時也要求企業在全球領域內實行數據保護。
為了使網絡隱私保護得以落實。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在行政參與下成立、健全一個網絡隱私保護的自律組織,該組織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出關于網絡隱私保護的具體的政策、網絡隱私保護的行為規范,類似美國的行業指引。并對業界的網絡服務商對該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遵守行業規范者進行督促、追蹤,接受用戶的投訴。在制定網絡隱私聲明方面筆者認為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
第一、告知用戶非法收集個人信息的方法途徑,并告知用戶避免被收集或降低風險的方法。
第二、用戶被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時間、目的。
第三、信息安全承諾,如果在發現用戶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的救濟辦法。
第四、明確用戶的權利和對信息的控制權。
第五、何種情況下個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權受到網站的限制,何種情況下被依法批露。
第六、關于cookies的使用。由于該項技術侵害個人隱私權所存在的巨大的危險性,所以必須明確其使用方式。用詞不能含糊,讓用戶產生誤解。
第七、關于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聲明。
第八、例外的免責規定。(轉載自:法制網——江蘇頻道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06/22/content_2175156.htm?node=7308)
【本文作者:錢丹俊,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站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站長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