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
發布機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3-6-25 點擊:
第一條 【適用范圍】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制度的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
首先,應根據發明創造完成地來確定申請專利權利的歸屬。這種權利歸屬的確定原則符合企業與職工(雇主與雇員)雙方對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預期,因為通常來說,企業與職工(雇主與雇員)總是從當地法律的規定出發來預見法律后果的。
其次,與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規定的適用范圍相對應,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規定的適用范圍也以發明創造完成地為依據。
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規定的適用范圍以發明創造完成地為依據,有兩層含義。第一,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的情況下,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依據中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獲得相應的獎勵與報酬。第二,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外國申請專利的情況下,依據中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認定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依據中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獲得相應的獎勵與報酬。
第二條 【約定優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就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同發明人、設計人進行約定。有約定的,應當依其約定確定職務發明創造相應的獎勵與報酬;沒有約定的,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職務發明創造相應的獎勵與報酬。
第三條 【約定的形式】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標準可以通過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協商約定,也可以在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第四條 【約定的內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與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的不限于獎勵、報酬的數額,也包括獎勵、報酬的方式。
按照約定優先原則,獎勵報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除了采取貨幣形式之外,還可以采取諸如股票、期權、提高職位、提升工資、帶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達到專利法規定的合理的原則要求即可。
如果約定的獎酬仍采貨幣的形式,則約定數額既可以比法定標準高,也可以比法定標準低,單位可以自主地根據自身的行業特性、生產研發狀況、知識產權戰略發展需求制定相應的具體標準。在職務發明創造獎酬規定的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企業采用如專利申請獎、專利授權獎、專利實施后的報酬等方式執行;也有的企業對獎勵報酬采取一次性補償方式,補償的具體總額按照研發領域的平均發明價值確定,該種方式對于企業而言,可以避免復雜的計算過程、較高的計算成本。這些均是應該被允許的。
第五條 【約定形式的合法性審查】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為單位與發明人之間協商約定的,應按《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判斷該約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之情形。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則主要審查該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如屬單位與發明人之間協商約定,應按《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判斷該約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之情形。在約定是否生效判斷上,主要考慮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可撤銷、可變更則主要涉及是否因重大誤解而訂立,是否屬于顯失公平,或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如屬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則主要審查該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主要依據所涉《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審查。
第六條 【約定內容合理性審查】通常情況下,企業根據自身性質,如行業研發特性、專利申請目的、專利實施特性等因素對職務發明獎勵與報酬標準進行的約定應推定是合理的。
如果約定的獎勵與報酬數額極低,顯屬于不合理的,應當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獎勵與報酬。
不同行業存在很大差異,不同行業職務發明的獎酬不可能完全一樣。就是同一行業,每一個企業、單位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其經營方式有時也完全不同,故也不能要求相同行業的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一樣。應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情況下,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約定的,相應的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就是合理的。
當然,如果約定的獎酬數額極低,顯屬于不合理,就不能再依據約定來確定獎酬。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當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獎酬,而不是直接適用法定標準的獎酬。因為,已經有了約定,就排除了法定標準的適用,只是法院認為約定的獎酬不能滿足專利法第十六條關于合理性的要求,故應當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確定一個合理的獎酬標準。
第七條 【法定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應適用法定標準確定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
第八條 【法定獎勵的確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發明人、設計人主張的獎金多于3000元或者1000元的,多余部分不予支持。
第九條 【法定報酬的確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時,一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實施相應專利的營業利潤的2%,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實施相應專利的營業利潤的0.2%;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時,一項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10%。發明人、設計人主張的報酬分成比例高于前述最低分成比例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發明人、設計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金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時,在適用法定標準的情況下,如果發明人、設計人要求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要多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要多于1000元,法院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要求是否應予以支持,法院是否可以在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最低獎金數額的基礎上,調高獎金的數額。同樣,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時,一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實施相應專利的營業利潤的2%,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實施相應專利的營業利潤0.2%;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時,一項專利的報酬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10%。如果發明人、設計人要求的分成比例比法定的最低標準高,也就是說,對于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的分成比例為營業利潤的2%以上,或者外觀設計的分成比例為營業利潤的0.2%以上,或者許可費分成比例為許可費的10%以上,法院對發明人、設計人相應的主張是否應予支持,法院是否可以調高分成比例。
上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定的最低標準是職務發明創造所在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但在法定最低標準以上支付獎金或者報酬,則不是法定的義務。當然,單位根據其自身特點與需要,與發明人、設計人協商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高于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獎金或者報酬,是完全可以的,這是單位的經營自主權,但高于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獎金或者報酬是單位的權利,而非其義務。特別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確立了約定優先原則后,對法定最低標準的性質更應作如上的理解。約定可以比法定最低標準高,也可以比法定最低標準低;沒有約定則直接適用法定最低標準,如果要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則需要約定。
第十條 【專利權轉讓時法定報酬的確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創造轉讓時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有效期限內,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向他人轉讓專利技術的,應參考專利許可確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轉讓是專利權的處分方式之一,亦是專利獲利的重要方式,然而專利法對專利權轉讓時發明人、設計人是否應獲得職務發明報酬并未作出規定,而我國其它法律如《合同法》、《促進科技成果轉讓法》業已涉及轉讓或出資時職務發明人獲得報酬的規定。鑒于轉讓與許可的類似性,應參考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專利許可時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確定規則來確定專利轉讓時的職務發明創造的報酬。
第十一條 【委托開發】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前提條件是發明人、設計人是專利權所屬單位的職工。
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作為職務發明創造權利的享有者,對其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負有獎酬支付義務;委托方不享有專利權,也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支付。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由委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委托方的職工,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雙方共有的,專利被授權后,委托方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受托方作為共有專利權人,應根據其專利獲利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如果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受托方從委托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中分得許可費,發明人、設計人對該許可費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應予以允許。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合同法》亦對該種形式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進行了規定,其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按照上述規定,該類發明中,首先依據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協議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在沒有協議或協議對此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規則,由受托完成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A.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受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進而獲得專利授權。此時,受托方作為職務發明創造權利的享有者,對其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負有獎酬支付義務;委托方不享有專利權,也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支付。
B.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委托方最終獲得專利授權。此時,發明人、設計人作為受托方的員工,無權請求委托方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因為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請求權是一種從屬性權利,其產生以職務發明的存在,即以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為前提,只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才有義務向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支付獎酬。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但與發明人、設計人不涉及勞務關系,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
C.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雙方共有時,由雙方共同獲得專利授權。此時,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與發明人、設計人不涉及勞務關系,故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受托方作為共有專利權人,應根據其專利獲利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如果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受托方從委托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中分得許可費,發明人、設計人對該許可費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應予以允許。
第十二條 【合作開發】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請求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前提條件是發明人、設計人是專利權所屬單位的職工。
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或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各合作方共有的,專利被授權后,發明人、設計人不能夠要求共有專利權的其他單位向其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如果專利權共有一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獲得的許可費,該許可費首先應當在專利共有人之間分配,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在其所在單位分得的許可費中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一方所有的,享有專利權的一方對其所在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負有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但沒有向非本單位職工的發明人、設計人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A.沒有約定,或約定合作研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各合作方共有時。專利權共有各方之職務完成人能否與其所在單位捆綁在一起,或是單獨作為一個整體對其職務專利之實施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共有人中任何一方實施專利,都得向所有職務完成人而不是本單位的職務完成人支付報酬,或者在向本單位職務完成人支付報酬時,同時向另一方的職務完成人給付相當的補償。我們認為,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應以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從職務發明創造獲利為前提,發明人、設計人不能夠要求共有專利權的其他單位向其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如果專利權共有一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獲得的許可費,該許可費首先應當在專利共有人之間分配,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在其所在單位分得的許可費中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B.約定歸一方所有時。享有專利權的一方對其所在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負有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但沒有向非本單位職工的發明人、設計人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員】勞務派遣員工是用人單位的職工,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對其在用人單位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可以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獎酬。
第十四條 【訴訟時效】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請求權糾紛并非法律規定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之糾紛類型,亦區別于勞動爭議,故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兩年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亦按一般之規定,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權時起計算,而不考慮此時勞動關系是否終止。
第十五條 【合理費用】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作為報酬請求權,在性質上區別于專利侵權糾紛,故在該類訴訟中支持合理費用缺乏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管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由具有專利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已明確,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包括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并實行集中管轄。2011年民事案由規定亦將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歸類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故該類案件應由具有專利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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