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發布機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3-6-28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管理,規范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為中醫藥宏觀科技決策服務,根據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
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中國中醫科學院負責本單位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委托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作為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
第四條 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應當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登記。
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可以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請成果登記,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成果登記,并在完成成果登記后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科技成果不得重復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自愿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第五條 進行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類。
第二章 申請與登記
第六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 申請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情況。
(二)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或者評價報告、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意見、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應用情況。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意見,或管理部門采納應用的證據等)和研究報告。
《科技成果登記表》采用科學技術部統一制定的格式。
第八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人)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審核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報送。
申請備案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由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審核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九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十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按年度進行。每年10月31日前,受理上一年度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10月31日后申請登記的成果,納入下一年度管理。
第十一條 為避免成果重復登記,凡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人)辦理成果登記。
第十二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整理、匯編,并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網上公告。
第三章 責任與權利
第十三條 提交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應保證科技成果的真實性,并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并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凡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登記或備案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可擇優推薦國家科技獎勵、中醫藥相關科技獎勵以及推薦納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并作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重點研究室、科研實驗室等建設項目的重要考核指標。
第十五條 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核心技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取消其承擔該工作的資格,并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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