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報》深度報道楊春寶律師代理的商業詆毀案件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1-4-8 21:42:31 點擊:
楊春寶律師去年成功代理了一起商業詆毀糾紛案件,該案件系較為典型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受到《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的關注。2011年3月30日,《中國知識產權報》在第10版“維權-綜合”專刊以《給煤機企業陷商業詆毀混戰》為題對該起商業詆毀糾紛案件進行深度報道。
該報道全文如下:
閱讀提示
近日,唯道機電公司訴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商業詆毀一案終審定音。二被告因無證據指責原告“仿冒”,致使原告的銷售額一路下滑,也使自身為詆毀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即使對方存在不法行為,也應以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應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責其“仿冒”、“侵權”。
2008年到2009年間,從事給煤機設備生產銷售的上海唯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唯道機電公司)陸續收到客戶不再采購其產品的通知書,經過調查,唯道機電公司發現上海發電設備成套設計研究院(下稱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上海新拓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新拓電力公司)在相關客戶面前詆毀唯道機電公司的產品是“仿冒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的設備”。
忍無可忍的唯道機電公司將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以商業詆毀為由推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該案歷經兩審,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無端遭受詆毀
“2008年10月28日,兩被告聯名向原告用戶廣為散發《告用戶書》及附件《SPERI給煤機備件與唯道備件鑒別對比》。”本案原告、唯道機電公司訴訟代理人楊春寶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兩被告在《告用戶書》中稱,“近來,給煤機備件市場上出現了唯道機電公司假借SPERI(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的英文簡稱)和新拓電力公司關聯企業的名義,向SPERI給煤機用戶推銷其仿制的假冒偽劣給煤機備件,因其外觀與正品極其相似,價格低廉,致使一些用戶上當受騙,現已有用戶誤用唯道機電公司假冒偽劣備件后出現設備故障影響發電生產,造成損失。”
“兩被告還向原告客戶(岳陽電廠)污稱原告的產品系‘假冒偽劣’產品,存在重大隱患,以此恫嚇客戶,替換原告的給煤機備件,并在2009年9月11日致岳陽電廠的《板件替換證明》中以‘假冒偽劣’等言詞損害原告商譽及產品聲譽。”據楊春寶回憶。
此外,2009年4月,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以唯道機電公司和袁永久(唯道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侵犯技術秘密為由對唯道機電公司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向案外人華能公司發了《告用戶函》,函件中稱,“唯道機電公司生產銷售同類給煤機備品備件,涉嫌侵犯本院(即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技術秘密,本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唯道機電公司擁有的網頁所公布的業績顯示,貴公司購買和使用了被告涉嫌侵權的給煤機備件。如有舉證需要,請貴公司協助法庭調查取證”。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于2010年2月3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法院于同年2月9日裁定予以準許。
多次遭受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仿冒”、“侵權”的指責,唯道機電公司不僅聲譽受到極大損害,客戶也流失不少,銷售額一路走低。最終,唯道機電公司將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一紙訴訟訴至浦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余萬元。
一審認定侵權成立
庭審中,浦東法院認為,一種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關鍵在于其行為是否構成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本案中,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主要實施了三種行為,行為一、向相關客戶發送《告用戶書》及附件,在發送的文件中稱唯道機電公司假借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或關聯企業的名義,推銷其仿制的假冒偽劣給煤機備件;行為二、將唯道機電公司的產品從岳陽電廠、韓城電廠處更換之后,在出具的替換證明中稱此舉是為了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可能造成的隱患;行為三、在與唯道機電公司侵犯技術秘密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向華能公司發函,稱唯道公司生產的配件涉嫌侵犯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技術秘密。故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上述三種行為所發函件中陳述的內容是否屬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行為一和行為二構成商業詆毀,二被告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行為三只是對雙方訴訟事宜的客觀陳述,屬正常的事實描述范圍。因此,不能認為函告產品涉訴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據此,浦東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商業詆毀行為,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與新拓電力公司因第一種詆毀行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因第二種詆毀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二審認定貶損性評價 已造成負面影響
判決后,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新拓電力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認為,唯道機電公司存在假借其“SPERI”企業名稱、假冒其企業員工銷售給煤機備件的行為,因此其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此外,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認為其生產的9224型、CS2024型給煤機系知名商品,CS+數字序號的商品名稱系知名商品名稱,唯道機電公司使用“CSxxxx”作為產品名稱,侵犯了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屬侵權行為。
唯道機電公司認為, 9224型稱重給煤機及CS+數字的產品名稱并不是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上訴人主張的涉嫌侵權的印有“SPERI”字樣的微機板,并非唯道機電公司生產、銷售。
法院認為,上海發電設備研究院和新拓電力公司如果因唯道機電公司的行為使其遭受了不法侵害,應當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現上訴人在發送給被上訴人客戶的《告用戶書》等直接指稱對方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該貶損性評價已對被上訴人及其產品在行業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綜上,上訴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散布虛假事實,且已嚴重損害了使他人對被上訴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因此,終審維持原判。
【本文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站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站長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