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股東權利應受限制(2008)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2-15 11:34:00 點擊:
我公司系A公司的股東之一。B公司系A公司的控股股東,其所持股權系受讓其他原始股東的股權而來。向B公司轉讓股權的A公司的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B公司對此明知,B公司與A公司原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對此予以確認。B公司受讓股權后,控制了A公司,但遲遲不履行對A公司的出資義務。
請問,我公司作為A公司的股東之一,是否有權要求B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同時要求在其履行出資義務前,限制其相應的股東權利?
從法律角度看,您的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然受讓該瑕疵股權的情形下,該受讓股權的股東是否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二是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相應限制。
對于創立股東未足額繳付出資,在股權轉讓后,受讓股權的股東是否應當補足出資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無相關司法解釋。有學者認為,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資本的充實責任為法定的特別民事責任,此種責任的承擔主體僅及于公司設立時的瑕疵出資股東自身,而不及于瑕疵出資的原始股東之繼受股東,因為受讓方受讓的是股東權利,并不包括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反該義務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不一。 但是,在本案中,B公司的原股東未履行對A公司的出資義務,而B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受讓原股東的股權時,對于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存在瑕疵等情況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予以確認,B公司因而繼受了資本充實的義務。因此,B公司應當對A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即應向A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的義務。
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相應限制,我國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從公司法的規定看,股權分紅的權利和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均依據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若某股東雖然認繳了出資,但并未實際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則該股東只能以其實際出資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權利。《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條并未明確該出資比例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但是,參照《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此處也應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因為雖然股東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對等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與出資義務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行使。因此,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對于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受到限制。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同樣也存在較大爭議。
在本案中,如前所述,B公司明知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然受讓該瑕疵股權,因而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在B公司未補足對A公司的出資義務之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及上文的分析,B公司的股東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應根據具體的股東權利的性質確定,即與出資義務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只能按出資比例來行使。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下,其分紅權、優先認繳出資權以及表決權等均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8年第12期)
【本文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站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站長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