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以要求退還出資款嗎?(2008)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1-14 17:38:16 點擊:
2005年9月,某銷售有限公司注冊成立,股東分別為A、B兩人,2006年3月,自然人C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入股協議書》,約定“從2006年3月起,C入股20萬元,期限3年,C自入股之日起開始進入該公司,共同經營該公司,并定期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議;同時入股資金不得隨意抽回,經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轉讓,公司每年對公司經營及收支進行核算,按照股東比例進行分紅或承擔債務”。C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經營混亂,遂提出退股申請,但是遭到拒絕,便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還其所交的20萬元入股資金。請問,在這種情況下,C是否有權要求公司退款?
您所提出的問題關鍵在于C與該公司簽訂了《入股協議書》是否表明C已經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和運作都必須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
該公司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其與C簽訂的《入股協議書》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增資擴股協議,屬于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如果該公司按照上述規定作出關于增資的股東會決議,增資入股行為已經依法辦理了驗資手續,該公司已經向C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將其記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并且已經就增資事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增資行為合法有效,C已經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36條關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規定,C不能要求該公司退回出資款。
如果C雖然已經與該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書》,但是該公司并未依法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該次增資行為無效,C因此并未取得該公司的股東資格。從《入股協議書》的內容看,協議一方面將C投入的2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處理,另一方面又約定入股期限為3年,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增資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該筆所謂的入股資金只能認定為是借款,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予以返還。(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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