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問題(2006)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1-14 11:33:21 點擊:
法律橋網友問:現有一套房子,房子的產權證的名字為父親(已過世五年),父親有兩個兒子,房子是由我(大兒子)家出錢購買的,房產證現在我處。弟弟在我出款購房前曾親自書寫了一張證明,大意為:此房子為我出錢購買,他的女兒不會與我女兒來爭這套房子的產權,(但此證明并沒進行公證,也未留手印。)故在遺產分割時并未涉及到房子的問題。請問:此舉是否表明了弟弟已放棄繼承權喃?或是放棄訴訟權?目前這套房子的戶主為我女兒的名字。請問:我目前能否將這套房子的產權證名字更改為我或是我女兒的名字?
網友解答:不能過戶。
一、此房產權和合法登記人為你父親,現在他已經過世,該房產就存在繼承問題,首先看你父親生前有無遺囑,有則要按遺辦理,若無,則要走法定繼承途徑。
二、你弟弟的證明中只說明買房的錢是你出的,出錢只能視為是債權關系,并非產權。如認定此債權,你可在繼承時要求先行補償。只有你父親生前有遺囑明確此房遺贈給你女兒,才能將此房過戶到你女兒名下
只有證明此遺產由你一人繼承,才能過戶到你的名下,也不能過到你女兒名下
以上還要此房是你父親一人所有還是和你母親共有(即要看你母親的情況)
我個人認為不能認定你弟弟已經放棄了該房子的遺產繼承權。
雖然他已寫過購房款是你出的證明,但該房產權的登記人是你父親,就是他的遺產。
繼承權應該沒有追訴這一說法,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就應當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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