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建設工程轉讓不再單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2-7-8 21:07:26 點擊:
各區縣房地局、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
根據市政府《關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再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02]6號)要求,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對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單獨審批。為貫徹市政府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意見,簡化房屋建設工程轉讓手續,方便當事人,進一步做好有關轉讓登記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符合《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轉讓條件的,轉讓當事人應直接向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申請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登記,其中,涉外工程向市房地產登記處申請,其他工程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登記處申請。
二、轉讓當事人向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還須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出具的房屋建設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25%以上的證明材料(房屋建設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則提交預售許可證);
8、轉讓當事人簽訂的房屋建設工程轉讓合同;
9、地籍圖。
商品房項目已預售的,還應提交轉讓當事人征求商品房預購人是否繼續履行預售合同的書面材料。
三、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受理轉讓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手續的,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手續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轉讓當事人。
四、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系商品房項目,受讓人應當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轉讓人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轉讓后,受讓人應當憑房地產權證向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五、預購人同意繼續履行預售合同的,在受讓人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后,受讓人應與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的主體變更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
六、房屋建設工程已設定抵押的,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房屋建設工程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的,限制解除后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七、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登記核準后的15日內,應報送市局市場處備案。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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