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補充規定(二)
發布機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5-8-12 21:03:34 點擊:
一、以灘涂圍墾成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上海市灘涂開發利用許可證》(原件);
4、灘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原件);
5、成陸后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6、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其中,有立項批文的,還應提交立項批準書(原件)。
(二)2004年8月1日后,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的,應當由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除應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計劃的主體應當與《灘涂開發利用許可證》上載明的主體相一致。
(三)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證中的土地使用權來源記載為“劃撥”。土地用途的記載,對無立項批文的,按“其他未利用土地”記載;有立項批文的,按立項批文上土地用途記載。屬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注記“土地儲備”。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4、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6、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7、地籍圖(原件二份);
8、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4、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5、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6、房屋倒塌、拆除等滅失證明(原件);
7、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8、地籍圖(原件二份)。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4、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5、地籍圖(原件二份);
6、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屬于農用地轉用的,還應提交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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