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退出創業團隊(2006)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6-5-12 11:30:57 點擊:
創業之初,創業團隊擁有共同的理想與目標,大家心往一處想,力往一處使,特別團結。然而創業過程充滿著很多不確定、不可知因素:創業取得初步成功,可能會出現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大家對各自的貢獻認識不一;創業如果沒有取得突破,大家對公司的前景又會看法不一致。凡此種種,都會導致部分創業者萌生退出之念。在公司法修訂之前,這些創業者會非常痛苦,因為可供選擇的退出路徑非常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很低。新公司法在這方面有了一些明確的規定,打開了退出通道。當然,有些規定還比較原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新公司法司法解釋以賦予其可操作性。
退出創業團隊,最為直接的方法就是轉讓其股權。股東轉讓股權,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進行交割即可,無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當然,作為同為公司股東的轉讓雙方,應當盡可能先就轉讓意向與其他股東充分溝通,以免因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發新的股東矛盾。
有限責任公司不僅是個資合體,同時也很強調人合,只有擁有共同的理念和理想才能共同創業,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這一規定的意義就在于維持創業團隊的穩定。但這一規定也不會成為阻撓股東轉讓其股權的障礙,公司法同時設計了相應的程序,以保障股東可以轉讓其股權。具體規則如下:擬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退出創業團隊的另一方法是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股東不能隨意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該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提出回購要求后,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股東也可以與其他股東充分協商,推動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由公司回購其股權。
退出創業團隊的最后保障方式是請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股東若想轉讓股權可能難以做到,因為沒有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讓其股權,如果股東也無法促使其他股東同意減資,此時,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以實現退出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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