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限制股權轉讓(2005)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0-10 9:24:28 點擊:
經常有一些讀者或者網友向筆者咨詢,公司能否對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這對于很多員工持股企業是個較為普遍的問題。企業從公司的穩定發展出發,對股東的持股及轉讓均作出限制,而員工在接受股份時往往并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出于利益考慮并未提出,在股權轉讓時受到限制就會感覺不公平,于是質疑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對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規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撤資退股或者轉讓出資;二是規定如果股東死亡,限制其繼承人繼承股份;三是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只能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等等。
對于這些限制合法與否,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分析。總體而言,因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僅是資合組織,同時也是人合組織,股東之間的合作比較重要,特別是在員工持股企業中員工的作用以及他們之間的配合相當關鍵,而對于股東規模較小的公司,其他股東也應當可以選擇其合作伙伴。因此,相關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業在作出相關限制時,也應當對股東的權益作出相應的保障,比如相關的限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時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之時即已作出,股東在認購股份時有相應的選擇權,在退出時也有相應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應有所不同。以下作具體分析。
員工離開公司有多種可能,常見的情況包括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續約、員工主動辭職、企業辭退員工、員工退休、因勞動法規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等等。筆者認為,在員工主動辭職或者企業辭退員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員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東權益系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而非基于出資而產生,更應如此。在此類企業中,股東權益的實現取決于員工勞動積累等因素,不再為公司服務的人員不應再享有股東權益。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續約的員工,與上述兩種情形類似,也應作相似的處理。對于退休員工,強制其轉讓股份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已經為公司的積累作出了貢獻,特別是在公司初創時的貢獻尤其珍貴。當然,如果通過適當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補償也是可行的。因勞動法規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觀因素造成,其權益應當得到有效的保護。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規定離職員工必須撤資或者由公司收購其股份,這樣的規定則是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比較可行的做法應當是由其他股東受讓其股份。在沒有股東愿意受讓的情況下,各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受讓或者由控股股東受讓,否則應當允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這與很多公司禁止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相關聯。正如前述,股東有選擇合作伙伴的權利,因而可以不接納其他人加入。但是,無論任何情況下,應當依法保護擬出讓股份的股東的權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機制,對此,公司法已經設計了相應的機制,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受讓其股份。在禁止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的公司中,意味著各股東在采納此條款時已經同意受讓擬出讓的股份。
在員工死亡時,根據繼承法,其股東權益本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其他股東可能難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個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因此,應當允許公司其他股東以合理價格受讓死亡員工的股份,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只是繼承、分割其股權轉讓款。
綜上所述,公司有權對員工股權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時不得因此侵害股東權益。公司應當在章程中對于上述事項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約定,則公司在員工離職或者死亡時可以平靜處理這些員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糾紛甚至訴訟,以保證公司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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