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契稅該不該交?(2002)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22 22:04:51 點擊:
問:
我市在2000年9月一次性付款給滿洲里中天房地產公司購買中天綜合樓4#門市。該門市房與同年12月1日交付給我使用。該房2500元一平米,面積99.06平方米。我由于是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優惠50元。共計247650.00元。房照開發商當時沒有辦理。今年12月6日開發商通知辦理放照還得交契稅7280.91元,當時簽定購房合同時合同里沒有提到契稅的事情,開放商當時也沒有說。說以我不知道這錢該不該交。
你應當交這筆稅。因為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購買房屋應當繳納契稅,這是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收,并不包括在房款中。由于這是法定義務,合同沒有提到契稅也無可厚非,當然發展商應當向購房者講清楚購房者應當繳納的稅費。以下是有關規定,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年7月7日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楊春寶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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