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居住兼營業用房如何補償(2002)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22 21:23:42 點擊:
問:
我想請教關于在集體土地上建有居住兼營業用房(1996年建造,2000年之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的房屋如現在遇到拆遷時該按照哪些政策法規來處理?并且我該得到如何的補償安置?我住在浦東。
答: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較為復雜,以下規定供你參考:
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十價格補貼)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本條規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迂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上地 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按本規定第六條執行,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哈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計算,每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計費,并一次付清)、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8元計算。每戶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放。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以上的,增發100%),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上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第十條 拆除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迂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迂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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