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1-12-17 20:34:11 點擊: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 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 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十條 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 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 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 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 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 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專利合同履行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宣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的效力,參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提交虛假備案申請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偽造專利合同備案證明的,地方備案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合同備案,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依法對專利許可貿易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備案部門不能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暫停直至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期以工作日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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