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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經濟法文集》2002年卷)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2 20:42:54 點擊:

四. 域名爭端解決方案

由于域名爭端大量涌現,特別是惡意侵害他人合法商標權及其他權益的爭端越來越多,而各國的司法實踐依然相當混亂,判決相互矛盾。為此,很多國家加大了研究力度,力圖制定出新的法律以規范域名注冊和解決域名爭端 。國際組織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也積極進行調查、研究,試圖制定統一的域名注冊規則和域名爭端解決規則。下文將著重介紹幾個不同的域名爭端解決方案。

(一)《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評介

正如前文所述,現行的域名系統的管理協調者以及域名系統根服務器系統運行的監督者是注冊在美國的ICANN,關于域名爭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ICANN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最終報告》的建議,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規則,共同作為解決發生在類別頂級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爭端的依據。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第一個域名爭端裁決機構,此后又相繼指定了三個域名爭端裁決機構。這些域名爭端裁決機構自1999年底開始受理類別頂級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爭端投訴,并開始按《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處理這些域名爭端。

1.《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的法律特征

《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適用范圍的有限性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議,《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只適用于惡意注冊域名侵害他人商標權而引發的域名爭端,而不適用于因惡意注冊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稱權而引發的域名爭端,更不適用于善意注冊域名,因權利沖突而引發的域名爭端。這一適用范圍是根據域名爭端的現狀確定的。雖然域名爭端表現為各種形式,但目前最為集中、廣受關注的是惡意注冊域名侵害他人商標權。這種惡意注冊域名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持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網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在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機制確立之初,首先要重點解決這些爭端。但正由于其適用范圍的有限性,其解決域名爭端的作用也比較有限。

(2)適用的統一性

該政策統一適用于開放注冊的類別頂級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爭端,所適用的程序和程序規則也是統一的。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議國家、地區代碼頂級域名的管理機構也采用相同的域名爭端解決政策,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的域名管理機構均參考了該政策,并結合本國的某些特定情況,制定了國家、地區代碼頂級域名之下的域名爭端解決規則。這樣可以避免因頂級域名不同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使惡意注冊者無機可乘。

(3)適用的強制性

該政策要求ICANN指定的各域名注冊機構將該政策作為域名注冊格式合同的條款,這樣每個域名注冊者都必須接受該政策作為解決其與域名注冊機構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間因其域名的注冊和使用而引發的爭端的規則和條件。一旦發生域名爭端,有第三人向ICANN指定的域名爭端裁決機構提出投訴,域名注冊者就必須接受該域名爭端裁決機構適用該政策對該域名爭端進行審理。

(4)適用的國際性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建議,該政策盡量考慮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的差異性,將不同的法律傳統融合在一起,這樣既容易為各方理解和接受,也便于域名爭端裁決機構遵照執行。另一方面,鑒于類別頂級域名.com、.net和.org是開放注冊的,該政策勢必適用于所有域名注冊者,其適用的國際性是不言而喻的。

(5)程序的公正性

該政策對域名爭端解決程序中仲裁員的選擇、投訴與答辯、通訊方式、審理程序、裁決的公布、執行以及救濟措施等環節均作出了詳細規定,以保證程序公平,使域名爭端雙方當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從而保證裁決的公正性。例如該政策要求仲裁員應該保持中立和獨立的地位。如果仲裁員存在妨礙其中立性或獨立性的情形,應當立即向域名爭端裁決機構說明。

(6)程序的簡易性

適用該政策的程序相對于繁瑣、冗長的訴訟程序,十分簡易,其簡易性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通訊方式簡易,二是實行書面審和“虛擬庭審”。該政策規定,投訴人和被訴人均可以采用打印形式或電子形式提交投訴書和答辯書,仲裁員審理域名爭端一般采取“書面審”,即通過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述進行裁決。在特殊情況下,仲裁員或者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開庭審理,這種庭審不是將身處地球各個角落的當事人和仲裁員召集到一起,而是采用電話會議、電視會議和網絡會議等技術手段實行“虛擬庭審”,借助視聽設施組織當事人陳述觀點、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7)程序的及時性

與程序的簡易性相對應的是程序的及時性。由于程序的簡易性以及該政策對時限作出了嚴格要求,域名爭端就能得到及時解決。域名爭端裁決機構在收到投訴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程序要求的,應當送達被訴人。投訴書送達之日即為爭端處理程序開始之日,被訴人應當在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提交答辯,如果被訴人在規定期間不提交答辯,仲裁員將根據投訴的內容對爭端作出裁決。仲裁員一般應在被任命后14日內作出裁決并交給域名爭端裁決機構,裁決機構在收到后3日內應當將裁決書全文通過因特網傳送給雙方當事人、有關域名注冊機構和ICANN,有關域名注冊機構在收到裁決書后等待10個工作日,如果被訴人在此期間沒有提交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證明,域名注冊機構就將執行裁決,取消或轉移被訴人域名

2.投訴成立條件

投訴人必須證明被訴人(域名注冊人)的行為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其投訴才可能會被域名爭端裁決機構受理:

(1)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與投訴人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2)域名注冊人對其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注冊人惡意注冊和使用其域名

這三個條件同時也是投訴得以成立的條件,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關于第一個條件,相同并不難認定,關鍵是何為混淆性近似?顯然沒有客觀的標準,只能靠仲裁員的主觀認定,這就需要投訴人充分舉證,說明近似和誤導的成立。

關于第二個條件,投訴人也必須進行充分調查,該政策同時規定了被訴人善意抗辯的情形。被訴人在收到投訴通知后,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證明其對該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從而有效對抗投訴人的投訴:
A.域名注冊人在收到投訴通知之前已經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或者能證明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B.域名注冊人(不論其為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雖然域名注冊人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
C.域名注冊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屬于合理使用,并非為謀求商業利益而誤0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商標的聲譽。

域名注冊人只要能證明其對域名的注冊和使用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可以在域名爭端中處于有利地位。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三種情形并不能窮盡域名注冊人對其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所有情形。因此,規則允許域名注冊人舉出其他情形進行善意抗辯,仲裁員對此應予充分考慮。

關于第三個投訴條件,仲裁員只要發現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就可以認定證明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成立:

A.被訴人注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以高于域名注冊費用的昂貴價格,向作為商標權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注冊域名;
B.被訴人注冊域名是為了阻止商標權人將其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且被訴人已經實施了這種行為;
C.被訴人通過使用域名,可能使因特網用戶誤認為其網站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投訴人的商標系同一來源或者有其他聯系,從而出于商業目的,故意試圖將因特網用戶吸引到其網站。

同樣,上述三種情形也沒有窮盡所有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情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議,仲裁員在判斷域名注冊人是否屬于惡意注冊、使用域名時,應當在必要時酌情適用有關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例如,域名爭端雙方當事人以及域名注冊機構所在國為同一國家,而且域名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證據又與在該國實施的行為有關,那么仲裁員就應當參照該國的有關法律解決爭端。

3.裁決的效力

如果仲裁裁決應當注銷或者轉移被投訴的注冊域名,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在收到裁決之后等待10個工作日。若在此期間域名注冊人沒有向域名注冊機構提交其已向法院起訴的證明,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執行該裁決。如果在此期間,域名注冊人向域名注冊機構提交了其已經向對投訴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證明,域名注冊機構就不執行該裁決,直至其得到證據證實域名爭端當事人已經解決了爭端,或者域名注冊人的起訴已經被駁回或撤回,或者法院駁回域名注冊人起訴或者認定域名注冊人無權繼續使用該域名域名注冊機構才會采取進一步行動。

此外,如果在域名爭端解決程序開始之前或進行之中,當事人就此爭端提起訴訟,仲裁員可以決定是否中止、終結域名爭端解決程序或者繼續裁決。

(二)美國《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評介

幾乎與ICANN公布《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同時,美國國會于1999年11月29日通過了《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通過對美國現行商標法進行修改、補充等形式,從法律上確認解決域名商標、個人姓名及史跡標識之間的權利沖突的原則和方式。

1.域名注冊人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的情形

該法規定,在由商標權人(包括享受商標保護的姓名權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只要符合以下條件,無需考慮各方當事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被告均應承擔責任:

(1)具有故意利用商標及受商標保護的個人姓名獲取利益的惡意;
(2)基于下列任何情形注冊、交易或使用某一域名
A.在有關商標域名注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情況下,該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B.在有關商標域名注冊時已經成為著名商標的情況下,該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或者淡化了該商標;
C.該域名系因美國法典第18編第706條或第36編第220506條之規定而受保護的商標、文字或名稱。

因此,域名注冊人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的前提是他惡意注冊、交易或使用域名。關于“惡意”的認定,美國的《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較之ICANN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規定了更為詳細、更加全面的認定標準。該法規定,在認定域名注冊人是否存在惡意時,法院可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域名注冊人在該域名上的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2)該域名包含域名注冊人合法名稱或者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其標識的其他名稱的程度;
(3)域名注冊人在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可能對該域名的在先善意使用;
(4)域名注冊人在該域名所指向的網站上對于該商標的善意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
(5)域名注冊人是否通過在網站來源、網站發起人、網站的關聯關系或網站建立的核準等方面制造混淆的可能性,或者為了謀求商業利益,或者出于污化或模糊化商標的意圖,故意將消費者從商標所有人的在線地址誘導至該域名所指向的可能侵害商標商譽的網站;
(6)域名注冊人是否為營利目的向商標所有人或者任何第三人發出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讓與該域名的要約,但卻沒有為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而善意地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域名,或者該人先前曾從事過類似行為;
(7)域名注冊人在申請域名注冊時提供重大的、誤導性的錯誤聯絡信息,或者故意不保持準確的聯絡信息,或者該人先前曾從事過類似行為;
(8)域名注冊人是否注冊或獲取了多個域名,并且知道這些域名與其注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他人商標相同或誤導性近似,或者構成對這些域名注冊時已經具有知名度的著名商標的淡化,不論各當事人經營何種商品或服務;
(9)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中包含的商標在何種程度上具備或者不具備顯著性,是否美國商標法第43條(c)款第⑴項意義上的著名商標。

這9項標準既考慮域名注冊人的利益,也考慮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試圖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其中,前4項是為域名注冊人的利益而設置,即在審理域名糾紛時,首先應考慮域名注冊人對所注冊域名是否存在利益,這些設置應作為排除域名注冊人惡意的依據。上述第5-8項標準則是為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置的,其中第5項為主觀標準,第6-8項為客觀標準,法院可根據域名注冊人在域名注冊及使用過程中的行為對其是否具有“惡意”作出基本的判斷。上述第9項標準則要求依據美國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對請求保護的商標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具備顯著性以及顯著性的程度,是否著名商標以及程度如何,據此決定應當賦予的保護程度。該法同時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法院確認域名注冊人合理地相信其對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者是合法的,則不應認定其為惡意的。

即使域名注冊人被確認具有惡意,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也因保護對象不同而不同。對于不具顯著性的普通商標,該法并不給予特別保護;對于在域名注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商標,則域名不能與該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而對于在域名注冊時已經是著名商標商標,則域名不能與該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或淡化該商標。該法對于政府間國際組織、一些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和一些非官方機構的名稱或標記(如紅十字標記、奧林匹克標記等)也予以保護,若注冊、交易或使用與這些特殊標記、文字或名稱相同的域名也須承擔侵權責任。

2.對于個人姓名和史跡名稱的保護

《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強調對個人姓名在域名領域中的保護。除享受商標保護的個人姓名適用前述保護外,該法還對個人姓名的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制止惡意將他人姓名注冊為域名并出售牟利的行為。此外,針對域名注冊人在其域名中全部或者部分地使用他人姓名或與該姓名混淆性近似的稱謂的做法,該法要求美國商務部長會同美國專利商標局、聯邦選舉委員會等機構就個人姓名保護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關于解決此類域名注冊與使用引發的爭議的指導原則與程序規則方面的建議。

《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同樣強調對史跡名稱的保護,該法對美國《國家史跡保護法》作了補充規定。其內容為:盡管有“1946年商標法”第43條(c)款之規定,凡已經或者有資格被列入國家史跡名錄,或者被州或地方政府機構認定為某一史跡保護區的獨立標志重要建筑建筑或結構,均有權保留歷史性地與該筑或結構相聯系的名稱。也就是說盡管有美國1946年商標法第43條(c)款關于著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盡管某一商標權人的商標與史跡標識相同或相似,且為著名商標,史跡所屬者依然有權將其史跡名稱注冊為域名。著名商標權人不能對這種使用以商標淡化為由予以指控。

(三)域名商標保護

對于保護域名權的需要,美國專利商標局采取的是將部分有商標意義的域名注冊為商標,以傳統的商標法予以保護。

自1999年9月起,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于任何具有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意義的域名可予以注冊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由于通常只有中心域名才具有識別作用,因而只接受中心域名注冊為商標,但商標審查員在審查申請注冊的域名商標是否與已申請或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時仍然將域名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只不過重點關注中心域名而已。例如,“xyzdotcom”就會被認定為與“xyz.com”混淆性近似而不予商標注冊。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注冊一樣,申請將域名注冊為商標,申請者必須證明其已實際使用,必須指定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僅僅在因特網上宣傳自已的產品和服務不是一項獨立經營。此外,如果僅僅包括一個姓氏和一個頂級域名,或僅為一個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描述性詞語和一個頂級域名,或系一個通用名稱和一個頂級域名,這樣的域名商標注冊申請均不會被接受。

我國商標局亦已開始接受域名商標注冊申請,同樣,也只有中心域名可以注冊為商標。 將域名注冊為商標提供了一種保護域名不受非法侵害的途徑。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域名商標在很多方面并不相同,特別是注冊商標必須指定商品或服務,這種將域名注冊為商標的方法并不能適用于所有域名,因而不能給予所有域名同樣的保護。而且,這一方法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域名商標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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