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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經濟法文集》2002年卷)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2 20:42:54 點擊:

三. 域名爭端的類型及各國早期司法實踐

域名原本只是因特網用戶易于辯識、記憶的因特網地址,但由于其唯一性和資源的稀缺性,域名逐漸成為市場推廣工具,并具備商業識別功能,域名由此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成為商家乃至更多的利益競爭者競逐的對象。一些組織和個人更是利用現行域名注冊體系的缺陷,將他人的商標、商號等注冊為域名,然后再售給商標、商號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或者注冊與他人商標、商號、域名等近似的域名,進行不正當競爭,各種手段不一而足 。相關法律問題因此產生,域名爭端也因此大量涌現。目前,域名爭端主要體現為域名商標的權利沖突,但其他類型的爭端也不斷產生,其中有些已引起人們的關注。下文將逐一分析域名爭端的幾個主要類型,同時介紹各國早期的司法實踐,并作簡要的分析、評述。

(一)商標 v.域名

隨著因特網進入商業領域,域名就開始與商標發生沖突。產生這一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域名注冊體系與商標注冊體系之間缺少有機的聯系。政府機構進行商標注冊時進行實質審查,商標只能注冊在一種或幾種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注冊通常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并不作實質審查,域名一經注冊即在因特網上是全球唯一的。此外,各國商標法均要求商標注冊人持續使用注冊商標以維持其有效性,而域名注冊一般并不要求注冊者使用域名域名注冊者可以預先注冊域名,以備將來之用。

域名商標沖突的關鍵在于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何種情形下構成商標侵權。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商業使用商標,并不構成商標侵權,除非域名注冊自身就是一種商業使用。然而,某些商業使用本身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例如在一些國家,準確、客觀的對比廣告、商業傳媒的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等均不構成商標侵權。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域名商標是沖突的?在什么情形下它們能夠共存而不發生侵權?這些問題并無簡單的答案,必須分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1.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后銷售牟利

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國的Panavision訴Toeppen一案 ,被告Toeppen注冊了panavision.com,然后試圖賣給Panavision公司。但是Panavision公司并沒有象很多商標所有者那樣向惡意注冊域名者贖回域名,而是基于商標淡化理論(trademark dilution theory)起訴Toeppen,并贏得了禁止令。法院認為Toeppen的業務就是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然后再賣給商標所有人,這構成了商業使用。與此相類似,在此前的Intermatic公司訴Toeppen一案中 ,法院也認定索取域名贖金的行為構成了商業使用。在英國的One In A Million一案中 ,被告將英國很多著名商標和商號注冊為域名,并試圖轉讓這些域名,他們在網頁上刊載了有關轉讓的細節。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構成了假冒商標威脅,因為他們的意圖很清楚,就是要故意誤導公眾,讓人感覺他們就是合法的所有者,這種行為自身亦構成了對原告商譽的侵占。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至少將200多個知名商標注冊為域名,但其已經在多個案件中敗訴。

類似的案例可謂舉不勝舉,從各國的司法實踐看,域名侵占已被確認為商標侵權的一種。但是這一結論并不能從傳統商標侵權理論中得出,正如美國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在Panavision公司訴Toeppen一案中指出的那樣,以聯邦反商標淡化法律適用域名侵占糾紛是在傳統的商標污化(tarnishment)和商標模糊化(blurring)之外創設了一個新的商標淡化(dilution)形式 。現在這種侵權形式已為美國《反域名侵占消費者保護法》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最終報告》所確認。

2.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供自己使用

因為商標是注冊在一類或幾類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則是全球唯一的,因而有必要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1)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相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

在Bell Actimedia公司訴Puzo,et al.一案中 ,原告是個電話業大亨,長期擁有“yellow pages”商標和“pagesjaunes”商標,被告建立了一個法文商業目錄網站,其域名為“lespagesjaunes.com”,原告為此訴至法院,加拿大法院向被告頒發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行為,同時禁止其使用該域名。在法國,一商家將其競爭對手的商標注冊在.com下,法院命令其放棄使用該域名,并且禁止其使用原告商標。該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即域名注冊行為)發生在法國境外以及商標權的地域性并不妨礙該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否則侵權人只要在外國注冊域名,就能輕易逃避侵權責任。在西班牙Ozu一案中 ,原告擁有“ozu.es”域名和“ozu”商標,被告在美國注冊了“ozu.com”域名與原告競爭。西班牙法官認定商標所有人對“ozu”擁有排他使用權,被告注冊“ozu.com”系侵權行為。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國法院均一致禁止注冊與競爭對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盡管他們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論作出判決。

(2)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

在“pda.com.cn”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PDA”系商品商標,被告注冊域名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商標,其網頁上的“PDA”也是作為服務標記使用,在原告不能證明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在Avery Dennison公司訴Sumpton一案中 ,原告的“Avery”商標和“Dennison”商標享有較好的聲譽,被告注冊了“avery.net”和“dennison.net”用于提供有償電子郵件服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因為法院認為被告的客戶基礎是那些需要電子郵件的因特網用戶,而原告的客戶基礎則是那些辦公室產品的購買者,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因特網用戶中的認知程度,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利用原告的客戶基礎發展其電子郵件服務

然而在法國,一家地方法院拒絕將商標分類保護理論適用于域名,并且特別禁止一家電腦服務公司使用“alice.fr”域名,僅僅因為一家與該電腦服務公司沒有任何競爭關系的公司擁有“Alice”商標 。然而,這個判決被上訴法院撤銷,上訴法院依然適用商標分類保護理論推論出“alice.fr”域名與“Alice”商標可以共存,只要兩者在商品或服務上并不混淆。該案在法國確立了以商標混淆分析理論解決域名商標沖突的原則。

上述終審判決均是基于傳統的商標混淆分析理論作出 。然而,下文將提到,無論法國法院還是美國法院均認定僅僅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即已構成商標侵權,因為此舉對商標所有者在因特網使用其商標構成妨礙。這樣的認定與上述判決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對此,本文將進一步討論。

(3)將他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

馳名商標可謂是域名惡意注冊中的“重災區”,然而它們得到了有效的司法保護。在“IKEA”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IKEA”為馳名商標,被告將其注冊為域名容易誤導他人認為被告與原告有某種關系,從而利用馳名商標的商譽提高被告網站的訪問率,因而判決該域名無效,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撤銷。同樣,寶潔公司亦在“Tide”一案中勝訴。在Hasbro公司訴因特網娛樂集團一案中 ,原告的“candyland”商標系著名兒童用品商標,被告為其色情網站注冊了域名“candyland.com”。美國法院認定這種將他人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色情網站,事實上導致誤導消費者,并玷污了商標的聲譽。

毫無疑問,馳名商標應予以特別保護,此原則早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已明確,TRIPS(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reemen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則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禁止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標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最終報告》中建議在新的類別頂級域名下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應被自動禁止。然而,什么是馳名商標?至今尚無世界范圍確認的馳名商標清單或標準,而且如何在因特網上達到保護馳名商標與保護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仍然是個大問題,難道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域名也應被禁止?

(4)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非商業目的。

對于非商業使用商標,美國法院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決。在Jews for Jesus訴Brodsky一案中 ,原告注冊了“Jews for Jesus”商標和“jews-for-jesus.org”域名,被告設立了域名為“jews-for-jesus.com”的網站嘲笑、譏諷、挖苦原告的網站。法院認為被告域名的使用產生了混淆的可能性,而且玷污和模糊了原告的“Jews for Jesus”商標。而在Bally Total Fitness控股公司訴Faber一案中 ,原告擁有“bally sneks”商標,并以此為域名建立了網站,被告建立一個域名中包含“bally sneks”字樣的網站專門用于諷刺、抱怨原告的健康俱樂部業務。法院認為并不存在混淆,因為原告和被告各自的網站具有根本不同的用途,原告網站是商業廣告,而被告網站是消費者評論,因而不存在商標侵權。

怎樣判斷域名是用于非商業目的呢?只要弄清楚什么構成了商業使用即可。在德國,只要一個網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者包含廣告,或者為商業網站建立鏈接,即為商業使用 。顯然,這是個擴張性解釋,很多個人注冊免費域名以建立其非商業網站,但是免費主頁空間的提供者通常會在這些非商業網站上自動插入商業廣告,難道這樣就將這些非商業網站變成了商業網站?此外,許多商業網站包含有一些有用信息,值得鏈接以作非商業使用,我們不能藉此就認為有這樣鏈接的網站就是商業性的,須知鏈接是豐富多彩的因特網的根本,是因特網的生命。

3.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但沒有使用。

在Capricom一案中 ,比利時法院認為被告僅僅注冊了域名并未從事經營活動,不可能造成任何商品或服務的混淆,而且域名注冊也沒有對原告的經營活動造成任何危害或妨礙。但是在法國,僅僅注冊域名即可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這妨礙了商標所有者在因特網上使用商標。在pacanet.com一案中 ,域名注冊人盡管沒有建立網站,但仍被認定侵害了商標所有者的權益。在Altavista一案中 ,原告的不正當競爭主張也獲法院支持,法院判定預留域名構成了對商標所有人的使用的妨礙,因而侵害了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德國法院也傾向于作出有利于商標所有人的判決,而不論該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內容。在epson.de一案中 ,法院絲毫不考慮網站沒有內容這一事實。德國法院通常會核查域名注冊人有無以非法方式威脅將來使用該域名,如果有,這種將來使用就會被預先禁止。如果域名注冊人向一個可能在因特網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人兜售域名,就構成了將來使用的威脅 ,有的法院甚至認為僅僅注冊域名就意謂著威脅使用 。

與法國、德國法院相類似,美國法院在兩個Toeppen案子中均認為盡管Toeppen沒有在與原告相關或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但因為現行域名體系的有限性,Toeppen注冊了原告的商標,就減少了原告在因特網上展示其商品或服務的可能 。在One In A Million一案中 ,盡管英國原審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但該法院強調僅僅注冊域名本身并不是商標侵權或假冒商標。然而,上訴法院認為僅僅注冊域名是可訴的,或者因為欺詐,或者因為非法侵占他人商譽,或者不正當地利用商標得益,或者損害了商標獨特的特征或聲譽。

顯然,在這一問題上,各國法院有著不同的認識,甚至同為英國法院,其認識也截然不同。筆者認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于侵權行為、侵害后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當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所用詞匯有獨立的權利 ,僅僅注冊域名才構成商標侵權,否則就是典型的反向域名侵奪。

4.反向域名侵奪

在因特網世界,域名注冊侵害商標權可謂比比皆是,受到了廣泛的關注,無論是法律界,還是輿論界對此均異口同聲予以譴責,而商標所有人則更是肆意擴大其權利保護范圍,這其中不免有“冤假錯案”。反向域名侵奪(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就是指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但并沒有侵害商標所有人權益,商標所有人對域名注冊人進行訴訟威脅或其他騷擾活動。多數案例均與非商業使用域名有關,也有一些涉及商業使用。在Roadrunner訴NSI一案中 ,“roadrunner.com”的域名注冊人系一家網絡公司,商標“Road Runner”的所有人對該公司實施了訴訟威脅,NSI根據其域名爭端解決規則凍結了該域名,該公司為維護其域名使用權而對NSI提起訴訟,該案最終因NSI答應除非法院裁決,不干擾原告對該域名的使用而撤銷。

目前因特網上的網站多為個人和小型網絡公司設立,反向域名侵奪不利于個人和小企業在因特網上的發展,因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最終報告》中建議采取一些措施以減少反向域名侵奪的發生。

(二)商號 v.域名

在很多國家,商號和商標一樣依法受到保護,不能擅自注冊為域名,雖然各國的適用法律不盡相同。在法國,將很多法國著名公司的商號注冊為域名已被認定為惡意注冊 。在德國,商標法既保護注冊商標,也保護商號等名稱,德國民法典也對公司名稱、合伙名稱、工會名稱等予以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既不以商業使用為條件,也不要求名稱完全相同,相似導致混淆就構成侵權。在epson.de一案中,法院認定將他人商號注冊為域名,阻止了真正權利人使用該域名,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Labouchere訴IMG Holland一案中 ,被告將很多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商號注冊為域名,荷蘭法院認定被告的這種使用致使原告們不能將其商號注冊為域名,因而構成侵權。

然而,并非所有法院在此問題上均如此嚴格保護商號所有人的利益。在Peinet公司訴O’Brien一案中 ,加拿大法院考慮了被告的域名pei.net與原告公司名稱Peinet之間相互混淆的可能性,最終認定被告域名使用小寫字母,并且用實點將域名分成了兩部分,已經足以避免混淆。在Capricom一案中 ,比利時法院認定比利時公司法不適用于該案,因為該法只規定哪些詞匯不能用作商號,并沒有規定哪些詞匯不能用作域名

(三)地理名稱 v.域名

根據《巴黎公約》,地理名稱應予以保護,特別是地理名稱與特定商品的產地有關時更應保護。許多國家的國內立法也作了類似規定。因而,地理名稱在域名注冊中也應予以特別保護。法國Saint Tropez社區聘請一網絡公司為其建立網站,而這家網絡公司卻在美國為自己注冊了“Saint-tropez.com”域名,這家網絡公司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被訴至法院并`以敗訴告終 。此外,將大量城市名稱、山脈名稱注冊為域名已被確認定為惡意注冊 。德國民法典也保護地理名稱權,一些法院已據此作出了不利于域名注冊人的判決 。然而,科隆法院認為消費者并不必然認為含有地理名稱的域名就為相應的地方所專用,特別是那些并不聞名的地方尤其如此,因此不可能造成混淆 。

英國也開始遇到類似情形,一家公司已注冊了大約1500個村莊的名稱,該公司準備將這些域名賣回給這些村莊 。其他國家亦如此,中國的泰山、南美的印第安部落Yanomami等名稱均已被惡意注冊為域名

(四)名人姓名 v.域名

名人姓名具有特別的號召力,以名人姓名注冊的域名,總是特別易識易記,不僅如此,其網站通常還能吸引很多訪問者,而訪問量是一個網站能否走向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在全球范圍內,名人姓名就象馳名商標一樣成為域名侵占的對象。在悉尼奧運會期間,每當我國運動員奪得一枚金牌,他們的姓名馬上被注冊為域名 。與此同時,以劉曉慶為域名的網站被拍賣,索價800萬的傳聞也傳得沸沸揚揚。

是否應當禁止將名人姓名注冊為域名?美國影星Julia Roberts、美國歌星Madonna以及英國歌星Sting的姓或名均被他人注冊為域名,他們最終均選擇了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仲裁中心申訴,但是結果卻不一樣。Julia Roberts和Madonna成功地奪回了以她們姓名注冊的域名,而Sting則敗訴了,仲裁庭認為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注冊域名之前已經誠實地使用Sting這個名稱,而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在經營活動中利用了著名歌星的聲譽。

在德國,民法典將每個人的姓名作為人身權予以保護。如果有人基于德國民法典主張權利保護,那么域名侵占者對域名的使用即構成侵權,此認定并不以商業使用為條件。這一解釋引起很大的爭議,反對者主要的論點就是認為這種擴大解釋妨礙了言論自由 。美國Michael Froomkin教授舉例說,如果有人以皮諾切特為域名,建立非商業政論性網站,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豈不就可以主張姓名權,挑戰該網站?

(五)國際組織名稱 v.域名

如果一個法律系學生想了解國際貿易術語2000年版的新規定,他準備通過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的網站查詢,但他并不知道ICC的域名。他會根據域名注冊的一般規則嘗試icc.org,不幸的是,這是因特網商會(Internet Chamber of Commerce)的網站,然后,他又嘗試icc.com,這是美國加州一家網絡公司的網站,然后,他再嘗試icc.net,這是因特網商務公司的網站。可以想象這名學生會多么失望,然而這就是殘酷的現實。對于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縮寫應給予怎樣的保護,以避免在域名注冊中的混淆,這是國際社會必須直面的課題。

(六)INNs v.域名

國際非專賣藥品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即INNs)是國際衛生組織為促進全球范圍病人安全保護而命名的。勿庸置疑,對此應予以特別保護以避免域名注冊中的混淆。


以上討論的域名爭端均是域名注冊侵犯了商標權和其他名稱權的情形,然而,隨著因特網的迅猛發展,一些域名已經在因特網用戶中樹立起品牌形象,甚至有些域名如yahoo.com、amazon.com等在現實世界中也有相當大的知名度,他們也相繼成為侵權的目標和對象。以下將簡要地討論域名被侵權的幾種情形。

(七)域名 v.域名

在“internic.com”一案中 ,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一群消費者提起集團訴訟,這些消費者被一個與國際因特網信息中心(InterNIC)的著名域名“internic.net”相似的域名“internic.com”所誤導。該案最終以調解告結,被告成立信托基金向全球13,000名受害人賠償 。在Paine Webber公司訴Fortuni一案中 ,被告建立了一個色情網站,使用“wwwpainewebber.com”域名,注冊了www.painewebber.com域名的原告為此提起訴訟,美國法院命令NSI凍結被告的域名,因為它與原告域名的唯一差別只是省略了一個句點。類似案例已不鮮見。在epson.de一案中 ,德國法院明確確認域名自身具有區別不同網站的功能,因而值得予以保護。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與商標一樣,域名也面臨著嚴重的侵權。上述案例中的域名侵權也與常見的商標侵權一樣,侵權域名與被侵權域名相同或近似。然而,眾所周知的是,通用詞匯不能注冊為商標,但是他們卻可以注冊為域名,象law、lawyer、business等詞在域名中就比較常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通用詞匯作為中心域名是否構成域名侵權?“lawyers.com”能否對“lawyers.com.cn”主張權利?到目前為止,尚無這樣的案例報道,更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八)域名 v.商標

在法國Agaphone一案中 ,法國仲裁庭認定后注冊的商標沒有對抗先注冊的域名的權利。該裁決否定了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但并沒有從正面確認域名注冊人的權利。那么,先注冊的域名有無對抗后注冊的商標的權利呢?

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申請注冊“雅虎”商標,美國著名的Yahoo公司就此提出異議,認為“雅虎”商標系其公司品牌“Yahoo”的音譯。我國國家工商局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裁定,美國Yahoo公司在我國已注冊的商標為“YAHOO!”,使用商品或服務包括第9類、第35類、第16類和第42類,而其“雅虎”商標未在我國獲準注冊,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的“雅虎”商標使用商品和服務與美國Yahoo公司具有不同的功能、消費渠道和方式,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予以核準注冊 。國家工商局由于其職能的限制,只是嚴格地依照《商標法》審查這起商標異議,而沒有考慮美國Yahoo公司的域名權。Yahoo在日本的處境就更尷尬了,日本東京一家妓院竟然冠名為“雅虎”,吸引了不少嫖客和大學生妓女 。目前尚無Yahoo公司在日本采取行動的報道,但如果日本法院或其他行政當局也以商標法的原則來審查,則Yahoo公司料也難以取得預期的結果。

正如前文所述,隨著因特網的發展,特別是商業化發展,域名權已經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理應予以保護,特別是著名域名也應獲得象馳名商標一樣的特別保護。

(九)域名 v.網站名稱

在因特網世界,網站的標識除了域名外,還有網站名稱。對于很多網站而言,其域名和網站名稱是一致的,英文網站通常如此,有些域名只是網站名稱的縮寫而已。而對于中文網站而言,則多數域名與網站名稱并不一致,這一方面是因為中文域名推出較晚,早期中文網站只能注冊英文字符或數字組成的域名,再將域名翻譯成中文作為網站名稱;另一方面,中國因特網起步較晚,好的域名多已被他人注冊,因而無法追求域名與網站名稱的一致,只能另行選擇一個與域名不相同的網站名稱;再者,由于中國文化傳統和習慣的影響,中文網站所有人都喜歡給自己的網站起一個叫得響、易記易識的名稱。因而,網站名稱在因特網用戶中也成為網站的標識,很多優秀網站在因特網用戶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由于網站名稱也具有了商業價值,它也就逐漸成為侵權的目標和對象,網站名稱與域名的沖突也逐漸顯現出來,因而有必要進行規范。

北京工商局對此的反應是對網站名稱進行注冊管理。該局頒布了《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0年9月1日起接受網站名稱登記。每個網站最多可以申請三個注冊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對其所注冊的網站名稱享有專有權,并可依法轉讓,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冒用注冊網站名稱。該辦法對網站名稱的注冊管理實施與商標注冊登記相類似的方式,對于網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域名企業名稱、注冊網站名稱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冊網站名稱,并從事與相關權利人相類似經營,造成他人誤認的,注冊機關可責令其改正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注冊網站名稱,并予以處罰。

該辦法在一定意義上適應了中文網站的發展,并對中文網站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現在很多中文網站動輒冠以“中國某某網”、“中華某某網”、“國際某某網”,但卻沒有什么實質內容或者內容粗制濫造,甚至與網站名稱風馬牛不相及,該辦法沒有作出相應措施予以制止或抑制。

(十)合法權益的并存和權利沖突

上文討論了各種不同權益的沖突,然而,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注冊管理體系的不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一些權益在現實世界中是可以并存的,但在因特網世界中卻因為域名的唯一性而無法并存,許多爭端因此而產生。

在法國Alice一案中 , 上訴法院適用商標分類審查原則認定只要兩個相同的商標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且不會造成混淆,他們就可以依法并存。這種傳統的混淆分析方法在MMA一案中得到遵循 ,法院認定原、被告對于相同的商標MMA均享有合法的權利,因而在域名注冊時完全可以適用“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同樣,在德國,如果幾個當事人對于同一名稱均擁有合法權益,最先注冊域名的人優先。但是,如果首先注冊域名的人對某一名稱雖擁有合法權益,而該名稱同時又是馳名商標或著名企業的名稱,則馳名商標或著名商號的所有者可以主張這一域名。例如Shell先生和Krupp先生均以他們的姓注冊了域名Shell.de和Krupp.de,但是Shell同時又是著名的殼牌石油公司的商標和商號,Krupp同時又是德國著名的鋼鐵企業克魯勃公司的商標和商號,基于上述原因,這兩位先生被迫放棄了這兩個域名 。如果首先注冊域名的人對某一名稱擁有合法權益,他人擁有與此名稱相同的商標或商號,即使不是馳名商標或著名企業的商號,只要域名注冊者將該域名用于或威脅用于與商標或商號所有者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則該域名注冊者也同樣必須放棄該域名

英國法院在處理涉及合法權益并存的訴訟時同樣也支持“先申請,先注冊”原則,特別是在沒有必要特別保護后注冊者的情況下。在Prince一案中 ,英國一家電腦服務公司的商號為“Prince”,其注冊了域名“prince.com”,而美國一家體育用品公司則擁有“Prince”商標,在未能贏得“prince.com”域名注冊的情況下,它要求英國公司放棄該域名或向其轉讓該域名,并威脅將提起侵權訴訟。英國公司采取的策略卻是先將美國公司推上英國法庭,因為它受到了無理的威脅。結果,英國法院不但認定英國公司合法擁有“prince.com”域名,而且禁止美國公司再采取任何威脅行動。美國的Desknet一案與此案相類似,Desknet既是一家公司的商標,又是另一家公司的商號,雙方因域名“desknet.com”發生爭執,法院裁定由先注冊者合法擁有 。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國法院對于合法權益并存的情況下的域名爭端,均采用“先申請、先注冊”原則。鑒于域名的唯一性,后注冊者只能注冊其他域名,喪失了以其商標或商號等為域名的機會,對于企業而言,這無疑增加了網站推廣成本,并喪失了很多商業機會。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議以建立門戶網站的方式解決這一矛盾 。根據該建議,所有對同一名稱享有合法權益的人應共同擁有一個以該名稱為域名的門戶網站,該網站的首頁應當詳列所有這些人不同的地址及其他信息,并與他們各自的網站建立鏈接。應該說,在現行的域名注冊制度下,這一建議不失其積極性。然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時又建議這一方式應當是自愿的,而非強制的。這就使這一建議失去了可操作性,試想誰先注冊了域名還愿意與他人共享?顯然,絕大多數域名注冊人都愿意獨自擁有這一標識,而不愿與他人共享,即使只是以門戶網站的方式共享亦是如此。

(十一)小結

上文討論了域名爭端的各種類型,域名侵害其他權利的案例較為常見,而域名權受侵害則尚未引起充分注意。各國法院在審理域名爭端時,普遍將商標權保護適用到網絡環境,運用商標法理論分析侵權是否發生,一般也不拘泥于商標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在商標法理論無法適用的情況下,英美法國家或賦予有關名稱普通法上的商標權,或運用衡平原則予以裁決;大陸法國家則或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適用民法有關名稱權的規定。總之,絕大多數法院均采取積極的態度處理域名爭端案件。但是,正由于各國均無直接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域名爭端,各法院對法律及技術的理解上也呈現較大的差異,各國法院在處理域名爭端這樣新型法律糾紛時也會適用不同的法律、采取不同的立場,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法院對于同樣性質的域名爭端的判決也截然不同,爭端當事人無法預測裁決結果。為此,亟須制定統一的域名爭端解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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