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企業如何建立長期激勵機制(《科技創業》2003年3月號)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2 20:28:48 點擊:
高科技創業企業一般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為了吸引、留住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有必要建立適合企業特點的長期激勵機制。該機制既要發揮激勵作用,又不能過多改變公司的股本結構,以至影響公司吸引風險投資和爭取在主板或創業板市場上市,同時滿足各種人才的不同需求及期望。
建立科學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把公司的前途命運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緊密結合起來,是所有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創業企業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已經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比較常見的方案有股票期權、股票升值權、員工持股、管理層收購等等,其中以股票期權計劃最為普遍。近年來,我國的公司、企業也紛紛進行建立激勵機制的嘗試,主要是在股票期權計劃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以適應我國法律的規定以及不同公司的需要。
至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普遍適用的關于期權制度及相關制度的法律規范。但是相關部門正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建立和健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進行有關嘗試,如財政部與科技部于2002年8月制訂了《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政部等有關部委還正在加緊制訂《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管理辦法》,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和上海市財政局公布了《關于對本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權)激勵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這些規范均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思路,如前者提出了三種股權激勵的形式,即:獎勵股權(企業可以按照一定的凈資產增值額,以股權方式獎勵給對企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股權出售和技術持股,對創業企業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是這些規范在某些方面與《公司法》相沖突,而且主要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相關方案的實施需要政策面的支持,如低息貸款等,因此這些規范尚不能作為創業企業建立長期激勵機制的法律依據。
在目前,設計合法可行的長期激勵機制方案,只能在《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我國現行法律中以下規定將對設計長期激勵機制方案產生重大影響:
1.我國公司法限制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只能在為了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不能通過回購股票的方式進行股票儲備,以供期權持有人行權時出售。而且,我國尚不允許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時預留股票,因而公司亦不能以預留方式進行股票儲備。
2.我國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制度,公司股本應為實收資本,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如果以增資擴股方式解決期權持有人行權股票的來源,行權者必須全額投入行權資金,在沒有低息貸款之類的金融杠桿支持的情況下,行權者很難作大的投入,而如果投入太少,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太低,則激勵作用又太小,失去其本來意義,且手續繁瑣,每一次變更均須作工商登記。
3.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依據有關證券法規、規章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離職后六個月內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這樣,在職的期權持有人就不能在行權后轉讓其股份以套取差價,失去了期權激勵的本來意義,而在離職后行權只是繼續行使其在職期間取得的期權,股票的價值與該期權持有人對公司的貢獻的關聯性已大大降低。
4.我國公司只有普通股,沒有優先股等其他形式的股票,完全實行同股同權,期權持有人通過行權即成為普通股股東,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權利,大量的股東卻擁有少量的股份導致公司股份的分散,不利于吸引風險投資或上市計劃。
根據以上分析,創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和需求,參考通行的激勵機制方案,建立適合本企業的長期激勵機制方案。以下方案可供創業企業參考:
1.期權方案
該方案可以通行的期權計劃為基礎,結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而擬定。其大致的模式是:由公司的全體股東以同等出資比例出資成立一間新的公司(公司現有的關聯企業亦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由該公司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如10-20%,作為將來期權持有人行權的股份儲備。公司確定應授予期權的對象、時間和數量,據此向特定對象授予期權,同時明確其持有期權的最短期限、行權的最長期限、分階段行權的比例以及行權的價格。期權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權激勵計劃行權時,即由該公司向期權持有人轉讓相應比例的股份。期權持有人通過行權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可以在行權之后選擇按當時的資產價值轉讓其股份,獲取差價。
2.虛擬期權方案
該方案系借鑒通行的期權計劃,實現獎金的延遲發放和科學發放。其大致的模式是:基本按照通行的期權計劃實施前期的期權授予(當然應明確這是虛擬的期權),即按照前述期權方案中的授予期限的方式授予虛擬期權,但是在虛擬期權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權激勵計劃行權時,不是由虛擬期權持有人以行權價購買公司的股份,而是由公司向該虛擬期權持有人結算行權時股份的價值與行權價之間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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