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公司法》 今朝須大修(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王殿學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4-12-24 20:36:25 點擊:
編者按:我國《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10年。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市場發展創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雖然有230條之多,但條文存在著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諸多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和經濟的發展。
3月份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議案統計顯示:建議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的呼聲高漲,約有10件。若按每件議案至少有30位代表聯名的最低要求,提出議案的代表應在400人以上。用友軟件董事長王文京的一份議案就有近百位代表聯名。
為此,我們組織了四篇文章,其中有法學家、經濟學家和有關人士對修改《公司法》的意見和建議,以期促進《公司法》的適時修改。目前新的形勢迫切要求盡快修改《公司法》,不能只是采用修補的方式,拘泥于個別條文的考量,希望本版的文章能夠對各方面有所啟發。
■本報見習記者 王殿學
今年兩會期間,北京用友集團董事長王文京等三十多名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了一份建議修改公司法的議案,這樣的議案已提了很多次了,因為一些關鍵的問題爭議未果,公司法一直沒有修改。
是什么促使這些代表,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們如此強烈地要求修改公司法?
王文京等代表在議案中指出:我國現行《公司法》的頒布及其后的小量修改對完善我國公司制企業的治理,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和企業的發展變化,現行《公司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能適應公司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制約了發展。如:其中的實收資本金制度制約了公司期權制度的建立;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限制了公司的投資和控股公司的發展;公司股票回購的規定限定的范圍太窄,影響了公司的股權管理等。對此,企業界、法律界和理論界都有較多意見和建議。
據介紹,對公司法的修改已經列入了九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調研計劃,但未完成修改。建議在十屆全國人大把對公司法的修改盡早列入立法計劃,盡快完成修改。這份議案提出的立法建議是修改現行的實收資本金制度,促進公司期權等制度的建立;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鼓勵公司投資,并促進控股公司的發展;擴大公司回購股票的范圍,以利企業對股權的戰略性管理。該議案共有30多位代表簽名。主要是企業界、教育界和黨政部門的代表。
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房德權律師給記者介紹了兩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有貿易往來,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人民幣,事隔一年之后,甲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乙公司己于半年前被吊銷營業執照,法院不予受理。法院駁回不無道理,但是如果股東利用公司專門從事違法行為,或者設立公司是為了不法目的,于此情形,仍一味維護公司的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這與法律創制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的股東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由于法律未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法律也沒有授予法院對公司吊銷執照的實質審查權,致使實踐中發生的以吊銷之名行逃債之實的糾紛很難處理,也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嚴重侵害。特別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股東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重新設立公司進行經營的規定,致使被吊銷執照的股東異地辦照的情況普遍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不但使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社會經濟利益。
另外一個案例也說明按照現行的公司法,引起無法解決的矛盾。李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2001年元月因一起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與前妻離婚后只有一子李某某在外省讀大學。李某某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其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因李某某在外地求學,不愿參與公司經營,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將李某的股份轉讓給其它的股東,轉讓現金歸自己所有。
李某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能否被其子繼承并取得股東身份?關于股份繼承的性質的界定,我國現行《公司法》未做規定。而我國《公司法》規定禁止股東在公司登記后抽回出資,這樣如果其他股東不愿意購買死亡股東的股份,繼承人既不能取得股東身份,又不能得到其應繼承的財產,在法律上不能很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上海浩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公司法》頒布施行已近10年,期間也曾作修訂,但是它畢竟是建立市場經濟初期頒布的,與現實經濟生活已經有很多脫節的地方。最高院對于重要法律都有全面的司法解釋,而對于《公司法》這樣一部重要法律,卻至今沒有全面的司法解釋。
楊春寶向本報記者介紹,我國實行實收資本制,并對出資方式作嚴格的限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對出資限制太多,特別是對無形資產出資限制較多。而一些公司名為公司,實為合伙,或者公司資產與家庭財產界限不清,如果其出資人也承擔有限責任則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只有普通股,沒有優先股,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我國對公司回購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做出了嚴格限制,對企業建立激勵機制以及吸收風險投資不利。而對小股東權益保護不夠和小股東濫用訴權,也成了一對矛盾。
(本文轉載自《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5月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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